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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基本要求
来源:赵诗文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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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登记的管辖。根据《物权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2.统一登记。我国《物权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统一的登记制度应该包括统一法律依据、统一登记机关、统一登记效力。

  3.不动产登记的收费。根据《物权法》第22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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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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