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明超律师亲办案例
应酬客户时喝多了不慎摔倒身亡,算不算工伤?
来源:石明超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17
浏览量:203

案情简介

李某是某礼品公司的员工,201842520时左右,李与公司总经理一起与两名客户洽谈业务22时左右,四人去咖啡馆继续洽谈,期间有饮酒。 次日凌晨0时左右,总经理送其中一名客户回酒店休息后返回咖啡馆,三人继续饮酒消费。 凌晨2时左右三人消费结束,李从咖啡馆二楼楼梯走到一楼楼梯时,不慎摔倒在一楼导致当场晕迷不醒,随即单位将其送往东医院抢救,2018426255分医院对其血清采样检查报告显示血液酒精浓度为363mg/100ml 20184281733分,因抢救无效死亡, 201852日,公司向当地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材料,要求认定李的死亡为工伤。 20181219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2018425日发生事故受到的伤害,属于不得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家属随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李喝酒乃至醉酒行为,在其喝酒之前完全可以预见可能会导致出现意外事故,但其仍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是“故意”的表现,因故意导致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职工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二)醉酒或者吸毒的;”的规定,李醉酒发生案涉事故受到的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律师说法

“醉酒本身并非阻却工伤认定的法定事由”,并不具有“一票否决权”,只有醉酒与工伤伤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时才否定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于是否应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判断应围绕具体事故的发生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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