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明超律师亲办案例
“借腹生子”生父代娃起诉名义母亲无亲子关系,法院怎么判?
来源:石明超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17
浏览量:745

案情简介

王某多年以来有个求子的心愿,他于20161月与案外人俞某签订《试管婴儿包成功代孕协议》,约定王某委托俞某为其安排代孕母亲,由王某自行提供精子,进行试管婴儿代孕201612月,王某老来得子的愿望实现了,小王如期出生。但按照规定必须在出生医学证明上填报母亲信息,因此王某与其公司员工沈某协商后,将沈某的信息填在出生证明的“母亲”一栏上。几年后,王某以沈某与小王无任何血缘关系为由,以小王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确认小王与沈某不存在亲子关系

沈某的陈述却是有所不同,沈某说她与王某是同居的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一直想要一个共同的孩子。但由于她多次尝试取卵人工受孕失败,只得借她人卵子和王某的精子体外受精后,再植入沈某体内孕育。因此沈某主张,小王是其十月怀胎生下来的孩子。虽然小王跟自己在医学上没有血缘关系,但自己与王某曾有共同求子的合意,并委托他人提供试管婴儿代孕服务,自己是小王的分娩妈妈。故主张自己与小王属于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拟制血亲,自然血亲的对称,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存在亲子关系。


律师说法

人工受孕只能在医疗机构依法实施,只能是合法夫妻、合法生育的情况下进行,本案中的请人代孕是违法的。不仅如此,还会造成法律关系的混乱,权利义务难以确定,破坏了正常的伦理关系,使得父母、子女的关系难以确定和稳定。

 

法院认为

从医院的孕产记录来看,产妇信息虽登记为沈某,但具体信息均与沈某不符,代孕母亲的身份成疑。王某与沈某虽存在男女朋友关系,但最终未转变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私下进行人工生育, 属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亦违反公序良俗。此外,沈某提供的医学出生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家庭照片等证据,虽可以证明其主张的某些客观事实,但无论沈某与王某是否同居关系、小王是否由沈某分娩、是否由沈某抚养,均改变不了非法代孕行为带来的社会后果及法律后果。因此,法院一审判决小王与被告沈某不存在亲子关系。后沈某上诉,二审法院亦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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