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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来源:朱宇辉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17
浏览量:1735

  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1、一般的无过错责任

  一般情形下,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即不以饲养人、管理人的过错为要件。在此类情况下,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由免责或减轻责任。

  2、更为严格的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79条和第80条即适用该归责原则的两种情况:

  (1)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

  (2)饲养的动物为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情形。这两种情况下饲养人或管理人不可以以受害人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作为抗辩理由。

  3、过错推定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1条的规定适用该原则,即在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动物园可以通过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而不承担责任。

  二、动物致人损害的构成要件

  1、须为饲养的动物;

  2、须有动物的加害行为;

  3、须有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

  4、须有动物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目的是要促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认真负责的担负起面的注意、防范义务,以保护公众的安全。

  三、动物侵权纠纷相关法律法规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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