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芸律师亲办案例
律师第一次办案与第一次独立办案
来源:凌芸律师
发布时间:200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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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办案是指第一次接触法律业务,既包括诉讼也包括非诉讼。这对于刚刚入门的律师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几乎可以影响整个律师生涯。
 新入门律师首次办案一般都有老师老律师或师兄师姐带领,此时他们中的多数人并没有意识到是在进行启蒙教育,一般只是想让年轻律师帮他们干活儿。为师者无意,为徒者可不能无心。师傅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将会给徒弟留下久久难以磨灭的印象。然而律师行的“师徒”不同于其他行业的师徒关系,没有约定俗成也没有硬性规定。师傅不会一本正经煞有介事的教训,不会把助手当作徒弟看待。在言传身教中,“身教”成分居多,很少有人喋喋不休的说教。由于是实际工作而不是课堂模拟,作为老师的律师只能按照自己的工作方式办案习惯处理事务,而他们的水平有高有低,经验有多有少。并不是每一句言论都正确,每一个举止都得体,每一种方式都恰当。所以青年律师跟着他人第一次办案时切忌机械模仿,更不能东施效颦。要“择其善者而从之”。所谓“善”一是指正确的、合法的、有根据的;二是指合理的、得体的、有礼貌的;三是指经验、技巧和独到之处。
 以接待初次来访的当事人为例,无论办理何种律师业务,都要首先经过接待当事人这一必经程序。在来访的当事人中,有的单纯进行法律咨询,有的是先咨询然后决定是否委托,还有人是来考察律师、比较、询价或者其他别的目的等等。当事人对接访律师的第一印象特别重要,关系到对你的信任程度甚至转变他们的来访目的。有的律师通过认真细致的回答和深入浅出的分析,能让当事人口服心服,欣然接受律师的建议和意见,乃至当场拍板办理委托手续……,一桩业务成交了。某些律师则不然,有的对接待来访不感兴趣,有的不以为然、有的不得要领,有的嫌麻烦怕罗索,有些业务繁忙的律师往往应付了事。所以说一名工作经验不太丰富,业务水平一般的律师在接待来访时由于其认真负责的态度可能会收到良好效果。而一名业务水平很高经验很丰富的律师因为种种原因对来访的当事人态度平淡简单应付也可能当时看不出不良后果。两者对年轻律师的影响大不一样。如果认为后者是大律师名律师而一味模仿,无疑会对今后的工作带来负面效应。如果学习前者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肯定对未来的进步大有裨益。
第一次接触业务,一般应该将精力放在对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上,既要注意到办案过程也要注重办案效果,过程与效果同样重要。甚至可以这样讲,在诉讼和仲裁案件中,过程的意义要重于结果。因为“过程”是指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办理案件所进行的工作历程,是由律师来独立完成的工作。而“结果”则是指案件的结论,这种结论既包含律师的工作成效又包含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意志,结果的决定权在司法机关而不在律师。这一点,大多数当事人都能明白。当然,当事人的目的是放在结果上,但是当事人对律师的要求却主要是放在过程上。如果律师在整个办案过程中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尽管结果不够理想,当事人也会对律师的工作过程感到满意。相反,如果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负责任粗心大意,尽管结果十分理想,当事人只会感谢法官而不会感谢这样的律师,律师甚至会遭到指责或投诉。
第一次独立办案是指在跟着他人第一次、第二次、第 N 次办案的基础上从头到尾自己一个人完成一件法律事务。
独立办案有两种情况,一是领导或其他律师收案后交办的案件;这种情况省略了收案之前与当事人交谈甚至讨价还价的步骤。二是从解答咨询开始在了解案情的同时让当事人了解你、信任你,直到签订委托合同,然后开始按部就班的进行工作。
第一次独立办案首先要做的工作是掌握案情。
请注意,律师掌握的案情不只是案件的事实和情节,还应是与案情有关的其他情况,如委托人的目的、心态、性格脾气、经济状况等;还有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行为能力、关系背景、是否也聘请了律师等;
另外还要了解受理法院等司法机关以及承办人员的一些情况。
在了解案情的过程中有一点需要特别提醒:即不要过多的质疑自己的当事人。有的律师对当事人的陈述发生疑问时,往往怀疑自己的当事人对律师隐瞒了什么,认为当事人“不讲实话”;还有的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当面表示怀疑。这种法和做法不仅不利于办案,而且会影响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没有必要的。当事人是律师的客户,他们既然委托你就已经说明对你的信任,况且人家需要支付费用报酬,既然花了钱就要打赢官司实现目的。诚然,有些当事人可能有自己的苦衷,有些问题不便启齿,有的也可能存有侥幸心理。一旦发现这种情况,应当耐心的向其解释清楚:“虚假的陈述或不真实的证据会导致败诉的后果,欺骗律师等于欺骗自己,等于自欺欺人,没有必要对自己的律师隐瞒什么”。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能表示理解。至于个别人实在不予配合,也不必紧追不舍。基本掌握案情之后,接下来的工作就是搜集证据。应当清楚,独立办案并不是“孤立办案”很多情况下需要别人的协助,如调查取证、会见在押人员等,非两个人不能进行。有些比较复杂的案件,要组织讨论分析,集思广益,倾听大家的意见,最终形成比较完整的方案。这种方案决不能只放在脑袋里,必须用载体文字的方式记录下来,形成办案文件。这就是“办案日志”、“讨论案件纪要”、“起诉书”、“上诉书”、“代理词”、“答辩词”、“辩护词”、“律师建议书”等等。
接下来,将要昂首阔步走上庄严的法庭。
第一次出庭与第一次独立出庭
这里所说的第一次出庭是指进入律师事务所拿到实习律师执照后陪同执业律师初次参加开庭。这仍然是学习的重要过程。应当指出:所谓陪同出庭的案件可能是你自始至终参与的案件,也可能是执业律师临时调用的助手。若是前者,则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将各种必要文件按顺序摆放整齐,随着庭审的进展情况,适时准确地拿出来宣读或递交。若是后者,也要准备好记录工具,简单询问基本案情。不管以何种身份出庭,只要一出现在法庭上,便开始了你的“发言”,你的神态、步伐、衣着、姿势等形象语言和肢体语言都在向全体庭审人员、旁听人员展示着你自己。
接下来就开始进入程序。由于你是承办律师的助手,就庭审内容来讲,会显得比较轻松,因为你没有多少事情要做。但就第一次出庭“练兵”而言,其紧张程度可能会胜于主办律师。你要观察审判长、陪审员(审判员)、书记员的姿态表情问话方式;要倾听对方当事人、律师的发言辩论,要注意我方当事人、律师的陈述、动态和技巧;同时还要环视整个法庭的气氛……这时你会自然而然的想起“眼观六路、耳听八方”这句成语。第一次出庭你可能没有发言的机会,但不能因此而掉以轻心,在体验庭审气氛的同时要在思想上介入案情,因为这时你是一方当事人的律师,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思考、陈述、辩论,尽管不能够当庭发言,但思绪一定要随着庭审进程走下去。要不断的提醒自己:假如我是主办律师,我应该如何应答?然后对照主办律师的发言,暗暗的纠正“错误”或肯定“正确”。只有这样做,当你第一次开庭之后,仿佛经历了一次真正的实战演习。为今后的独立出庭奠定良好的基础。
如果说,第一次出庭是实战演习,之前的学习和实习便是练习或彩排,那么,第一次独立出庭就是真 *** 实弹地走上战场。庄严的法庭上,你是一方当事人的主帅,同时也是战士,唯一的战士。成败与否,全靠你独立的临场发挥。这时应当从容镇定,胸有成竹,将事先准备好的一切充分发挥出来。轮到我方发言时,应字正腔圆、音量适中,尽量使用事先拟定的发言稿或发言提纲。如果确实需要即兴发言辩论,最好利用发言前短暂的时间用笔在纸上迅速地写出关键词以便提示自己准确表达,避免言多有失。轮到对方发言时,在注意倾听的同时最好记录其要点,以便针锋相对。切忌情绪化倾向,如打断别人的发言、突然提高嗓门、表情激动、言辞过激、讽刺挖苦等等。这些表现不仅有失律师风度,影响自身形象,而且会使对方有机可乘,甚至会影响案件的结果。相反,如果抓住对方弱点,巧妙地使其情绪波动,你急我稳,你动我静,以静制动,稳中取胜。例如开庭时最常见一种场面是:一方当事人或律师正在发言,对方越听越不对味儿,突然打断别人的讲话,慷慨激昂地进行反驳,尽管对方的言论有误,尽管他的反驳有些道理。毕竟没有经过法官允许,违反了法庭纪律。这时如果对方律师得理不饶人,争吵起来,双方肯定会都受到法官的谴责。如果一方律师沉着应对:面带微笑说声“对不起,我的发言正在进行,请不要打断”。然后继续沉稳的发表演讲,这会将对方陷于比较难堪的境地,在气势上先胜一招。不过,这些毕竟是小招数、小技巧。要想取得良好的开庭效果,除了扎实的功底、丰富的经验之外,最重要的是必须做好庭前准备。
庭前准备有两个阶段:一是了解案情、收集证据阶段;二是分析整理、准备资料、拟定文书阶段。就开庭而言,第二阶段的准备尤为重要。有些律师恰恰容易忽视这点,自以为掌握了证据、熟悉了案情,就可从容开庭了。所以经常在法庭上见到有些律师侃侃而谈、振振有词而难以切中要害,但开庭结束法官要求递交书面发言材料时,总会引出一些托词“等我回去整理好送过来”“马上写好”……。此时如果自己的当事人在场,容易对其做法产生不满。再者,如果开庭结束后审判员立即进行合议,但是看不到一方律师的书面材料,从而难以理解律师的观点,这又怎么能采纳这位律师的意见呢。所以,开庭之前必须要拟订书面发言材料:代理词、答辩书、辩护词等。最好将文件打印出来,按照庭审程序依次摆放整齐,当庭审需要时干脆利索地从卷宗取出。
 第一次独立开庭,不求十全十美,但愿万无一失。

律师论辩艺术

律师论辩的角度
律师论辩,一般可以从事实上、性质上、情节上和程序上四方面展开。
1、从案件事实上论辩。
虽说“事实胜于雄辩”,但事实自己并不会说话,需要雄辩。事实是处理案件的依据。因此,律师论辩应针对案件事实,辩析其真与假、实与虚,通过对事实证据的论辩,弄清案件的真相。
2、从案件性质上论辩。
在刑事案件中,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结果是清楚的,证据是充分的,但在认定性质上有错误:有的把无罪认定为有罪、有的把此罪认定为彼罪,特别是把轻罪认定为重罪,律师辩论时都要提出。
3、从案件情节上论辩。
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则从情节上进行辩论,以求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委托人的经济民事责任。情节包括当事人行为的动机、目的、手段、后果以及外部环境等。
4、从案件程序上论辩。
案件的诉讼活动,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这是案件得到正确解决的保证。如果违反了这些程序,就可能造成限制或缩小当事人权利、作出不正确判决的后果。因此,律师应当注意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在法庭辩论中应作为一个辩论的角度。
当然,只有在直接影响到作出正确判决的情况下,才在法庭辩论时提出。至于一般的、不影响到案件正确处理的问题,可以通过其他方法解决,而不一定在辩论时提出。
律师辩论的技巧
1、论辩要旨
论辩在律师的业务活动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是律师业务才能和智慧的集中体现。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律师论辩的有关技巧问题加以研究。根据有关方面的经验及我们的体会,律师论辩的要旨可以概括为:
(1)辩论切题、充分说理。
律师必须针对对方提出的内容进行辩论。在辩论中,要对不正确的内容进行反驳,不能无的放矢,你说你的,我说我的,论而不辩。
在辩论切题的前提下,还必须有充分的道理。这些道理不是空洞的,而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建立在证据充分确定的基础上的。做到立论有据,辩之有理,使对方推不翻、驳不倒;并使对方提出的问题站不住,立不了论。
(2)抓住要害,运用对策。
有了充分的理由,还要有正确的表达形式,把充分的理由表达清楚。这就要求律师做到抓住要害,主题明确,论点集中,言简意明。
运用对策,目的在于提高辩论结果,不是为了制服对方。在实践中常用的对策有:首先,失实以真实对辩。如果对方理由不符合实际情况,律师在辩论中必须具体地引用证据,证明事实真相,驳其不实之词。其次,片面以全面对辩。如果对方观点片面,对某一事实只强调有利的方面,不看不利的一面,律师应以两点论方法把事实讲全面,以克服其片面性。再次,谬误以真理辩。如果对方语出缪误、强词夺理,则律师据理依法加以反驳。最后,一般以具体辩。如果对方脱离案件事实空泛地讲大道理,律师一般说不要与之相辩,避免“空对空”,应侧重个性的研究,结合案件事实把事物的特殊性讲清楚。
(3)语言清晰、快慢适宜。
有了好的论辩内容,还要有一个好的论辩口才。……
(4)柔中带刚、举止大方。
所谓柔,就是要律师辩论时,语言柔和,切忌趾高气扬,态度生硬。所谓刚,就是在实质性问题上要坚持原则,要据理力辩。柔与刚是对立的统一。在法庭辩论中柔是方法,刚是实质,柔为刚服务,刚则通过柔而取得胜利。
举止大方是律师在论辩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举止大方,言而有序。律师应具有这样的形象。
2、论辩技法
论辩技法多种多样,这里主要阐述三种:一般技法、常规技法和反驳技法。所谓一般技法,就是律师所有论辩活动中都应该掌握的技法,它适用于每一次论辩。所谓常规技法,即律师针对不同的情况通常使用的技法,它要因案而异,不能普遍适用。所谓反驳技法,就是律师驳斥对方虚假论点、论据和论证方式的技法。
(1)一般技法
善于争取主动。其技巧有二:一是法庭辩论前善于设题;二是法庭辨论中善于出击。
所谓善于设题,就是在案件处理的一般范围内,自己为对方设想可能进行辩论的题目。在通常情况下,设题内容包括:事实、证据、定性、量刑、适用法律条款和程序等六个大范围。
所谓善于出击,就是在已经开始的辩论中,一方面要将自己的观点看法千方百计地表达出来;另一方面就对方的错误症结所在,千方百计地予以点破,使对方陷入被动的境地。
(2)善于把开头话说好。
把开头话说好,一是要善于借助他人之口开头。如借助审判人员之口对方当事人之口等,作为辩护或代理的开头。二是要善于提出一个涉及关键性的问题让对方答复,然后作为开头。三是善于针对对方辩论的症结开门见山地开头。如针对辩论者所发表的基本见解、主张或观点,单 *** 直入,有理有利有节地反驳,做到先发制人。
(3)善于使用第一手材料。
所谓善于运用第一手材料,就是辩论双方善于将自己在办案过程中收集到、核实到的事实和证据,说得清楚,说得具体。由自己深入实际所获得的确凿材料,给人以坚信不移的信任感。
(4)善于引用法律规定。
善于引用法律规定,不仅对每一条法条序码说得出,而且对每条中的第几款、第几款了要背得出,而且需要明了其中的具体内涵及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唯如此,才会胸有成竹,比较容易化险为夷,转败为胜。
(5)善于利用对方言词信息。
善于利用对方言词信息,一是从对方讲话中捕捉到主旨是什么,意图是什么;二是判断对方的话是否合理合法,漏洞或不当在哪里;三是对方的话有无要反驳的信息,该如何反驳;四是对方的话与其他人员的话如审判人员、证人、被害人的话等有无矛盾,若能善于抓住对方的这些言词信息,针锋相对地以其之矛攻其之盾,其辩论效果也是较为理想的。
(6)善于拒绝无味的论辩。
所谓无味的论辩,一是不重复地说;二是对方抓住一些无碍案件处理的枝节问题不放,则采取“对这个问题不予辩论”或“发言到此结束”的办法。这种近似于沉默的不辩,不仅在一定的时机和法庭上有着巨大的震动力;而且在辩论技巧上嘎然而止、干脆有力,听上去是退一步,实质上是进二步。
(7)善于顾此及彼。
所谓顾此及彼,一是当对方提出许多问题而每个问题又与本案件直接有关时,律师只需回答每个问题的要点或看法,绝不要详加阐述,以便缩小回答范围,给自己留下思考的时间。三是在多方论辩时,要抓住重点对象,同时不要把论辩责任推向自己方的其他论辩者。
(8)善于补救失误。
善于补救失误:一是对已说出的无碍根本性问题的不适当的话,能够善于在下一轮发言中说得周全些。如果没有再补说的机会,待法庭辩论终结以后,要休庭时向对方解释清楚即可。二是说了直接影响案件处理的错话,必须善于立即纠正 ,但要注意技法。三是说了不该说的话,能够善于马上用理智控制自己,在可能的条件下,尽快转换口气或适时主动陪礼道歉。
(9)善于放松情绪。
律师论辩应尽量使自己的情绪放松。一是除特殊情况外,坚持适中的语调;二是不被对方的言辞所激动;三是善于说清发言中的序码号,使说出的话条理清楚。
(10)善于利用语速快慢及声调高低。
所谓善于利用语速,主要是用一个接一个的反诘、一个比一个更快的反诘,来让对方回答,而且是对方跟着自己的快速的语速作出回答。
律师论辩要铿锵在力,必须注意声调高低。一是事先不使咽喉发干;二是估计论辩时间的长短决定带或不带茶杯;三是发言简短、明了;四是发言时不高声喊叫;五是善于运用标点符号,注意停顿,注意节奏。
3、常规技法
律师论辩的常规技法丰富多采,不仅在律师实务中上百成在教科书或律师业务书籍也有多种多样的概述。这里择要略说一二。
(1)察言观色法
即根据不同对象,运用不同的语言方式,运用察言观色法的关键是认识对方。如何认识对方,一是在论辩开始前,与对方进行闲聊,以此了解他的心理状态与性格;二是运用对方有兴趣的事物,诱导他开口,观察其神情变化;三是在论辩中适当运用一连串刺激性的问题,激起对方兴奋,进而失去情绪控制;四是在未吃透对方性格之前,可让他谈,造成对方误认为自己怯懦无能、不堪一击,以松懈对方意志。
(2)利用空间法
即重视空间条件的利用。能动地适应并利用辩论环境,要做到三个统一:辩论内容与辩论环境的统一;辩论形式与辩论环境的统一;辩论者的仪态、风度与辩论环境的统一。
(3)先发制人法
论辩中先发制人、夺取制高点、掌握辩论的主动权,或以使对手陷于被动。在论辩中,第一次发言按例只在立论范围内申述自己的理由,无所谓辩驳。可是在辩论中对方时有“漏风”现象,即以自己的辩论对策,本应严守秘密,有时却会泄漏风声,被对方察觉。在这些情形下,律师在申诉已方理由的同时,将对方可能会提出的理由事先提出,在听众心理上形成先入为主的印象,使对方形成被动。
(4)后发制人法
先发制人要把握时机,后发制人要静待时机。这是以劣胜优、以弱制强的战术。
(5)正面强攻法
论辩中针锋相对的强攻战术,给对方以尖锐有力的正面反驳,能有力地阻止对方的攻势,使之无从闪避。
(6)顺水推舟法
在发现对方的论辩的意图的后,因势顺从,引导他步步深入,一直走向荒谬的极端。顺水推舟,当言辞由顺从对方的逻辑而突然逆驶的瞬间,对方经历了从暗自窃喜到大惑不解,跌入欲辩不能的境地。在“顺”与“推”之间,可以采用反问的技巧。
(7) 舌战偷渡法
对方采取强攻,如果你选择逆势抗辩,不如运用宛灵、轻捷、隐密的偷渡之法,暗暗化解对方的攻势,引渡进你的论辩的对策中,从而战胜对方。
(8)示假隐真法
舌战论辩时可以运用掩盖真相的语言技巧,形成对方的错觉,使其无法看清已方的意图。运用示假隐真法,常用声东击西或运用模糊语言的对策,使对方自我否定。
(9)化害为利法
任何事物都有利于与害两个方面。在有害的情况下要想到有利的一面,趋利避害,变害为利;在有利的情况下要想到有害的一面,提防言辞疏漏之处,被对方乘虚而入。
(10)反守为攻法
“反守为攻”包含有变劣势为优势、变被动为主动、争取制高点、变他控为控他的谋略思想。
3、反驳技法
只有立论,没有反驳,则无所谓辩论。因此,反驳是律师辩论中的一个重要技法。反驳,就是律师根据确凿的事实或理论来确定某一论断的虚假性,或指出某一论断的证明不能成立的一种逻辑方法。
反驳的主要途径有二:一是破坏反驳途径,即设法破坏对方论据或论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和意义;二是建设性反驳,即在反驳对方的同时,证明与对方完全相反的观点的成立。
由于论证由论点、论据和论证方式三要素构成。因此,反驳内容也有三种:反驳论点、反驳论据和反驳论证方式。
(1)反驳论点
针对对方的论点进行反驳。
(2)反驳论据
设法证明对方的论据是虚假的,不能成立的,以此来否定这些论据所支撑着的论点。
(3)反驳论证方式
即在反驳过程中,指出对方的论据和论题没有必然的逻辑联系,或从对方的论据中推不出对方的论点。反驳论证方式实质上是指出对方在推理过程中的逻辑错误。

刑事辩护是律师的看家本领

律师界有一种说法“刑事辩护出名,民事案件获利”。十分形象的表明刑辩业务对于一名律师的前途有着何等重要的影响。不可否认,随着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专业化分工将越来越细致,各种头衔的专业律师将越来越多的活跃在各个法律领域。但是,无论如何,从未走上法庭为被告人进行过辩护的律师很难称其为真正的律师,充其量只能称为“ XX (专业)律师”。这里丝毫没有褒贬之意,只是说明刑事辩护业务对于年轻律师的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不管今后向哪个方向发展,刑事辩护都应该成为每位律师的看家本领。
  所谓“看家本领”还有另一层含义,即律师业务的“基本功”、“基础课”。在诸多项律师业务中,尤其是诉讼业务,既有共性,又有个性。而刑事辩护最能体现其共性,同时也具有其代表性。律师办理任何一类诉讼案件都要经历“收案、调查取证、与当事人谈话、撰写诉讼文书、参加庭审”等这样几步主要环节。律师在刑事诉讼案件中,上列环节一个也不能缺少,无论案件大小、案情轻重,只要是刑事辩护,都必须认真严肃地进行这些步骤,否则将难以顺利结案。而其他类型的诉讼(民事、行政、仲裁)则没有那么严格,只要能够完成诉讼任务,任何一个环节均可以简化甚至省略。如在一般民事诉讼案件中,有时律师一个电话就可以解决问题。有时与对方律师或当事人谈几次话便能结案。这在刑事案件中是万万做不到的。所以说,一个律师在熟练地、完整的办理几件或十几件刑辩案件之后,等于练就了比较踏实的基本功,肯定能够奠定良好的业务基础。可以起到触类旁通的良好效果。
  基本功从何练起呢,当然还是从收接案件开始。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的委托人与当事人不是同一个人,这也是刑事案件与其他案件的主要区别之一。刑事案件的当事人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数是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的人。依照我国的刑辩制度和习惯做法,这些人的律师通常由其近亲属来办理委托手续,与律师当面办理委托手续的人才是“委托人”。所以,作为嫌疑人或被告人亲友的委托人不可能完全了解案情或者完全不了解案情,他们只是出于对自己亲友的关心爱护而聘请律师而已。但事情远远没有那么简单,大多数委托人偏偏喜欢陈述案情,尽管他们对案情仅仅一知半解甚至一无所知,而有些律师偏偏乐于听取他们的陈述,甚至有人刨根问底。不客气地讲,这纯粹是在浪费时间。请大家仔细想想,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原因一般都是参与或实施了涉嫌触犯刑法的行为,有的杀人放火,有的抢夺抢劫,有的贪污受贿,有的诈骗盗窃……这些人在作案的时候,他们的委托人能够在场吗?他们的亲友能够参与吗?如果在场或参与的话,岂不成了同案犯。再说,如果有的委托人真的了解一些案情,不是道听途说就是通过非正常渠道。所以,对于刑事案件委托人喋喋不休的陈述,最好不听或少听。但这又绝不是不允许委托人讲话,不让人讲话是一种不礼貌的行为,容易造成当事人的误会甚至不信任。这里面有一个技巧问题:律师与委托人见面或通话之后,很快就应该知道委托人找律师的目的,一旦明确是委托律师辩护,应当用提问的方式引导委托人简要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如嫌疑人的姓名年龄职业等一般情况;有哪一级司法机关受理,何时被羁押、拘留、逮捕以及关押在什么地点;等等。然后再向他耐心地介绍聘请辩护律师的一般程序、律师接受委托后将会做哪些工作、能够起到什么作用等委托人最关心的问题。请注意,并不是所有的人都一定能够与你签订委托合同,其中还有委托人对律师考察了解的过程。一个人涉嫌刑案,将会影响一个乃至几个家庭的安危,将会影响一个人的命运前途。其亲友被拘留、逮捕往往是突如其来的不幸。就像一个人突然生病一样,不可能在发病之前去事先考察医生。在万分焦虑之际,谁人不想找到一名好的律师为他们以解燃眉之急呢。何谓好的律师?仅就刑事案件而言,除了那些名律师、大律师之外,只要委托人相信的就是好律师。如何取得委托人的信任,是能否签订委托协议的关键。所谓信任,是指委托人对律师水平的主观评价,一般情况下,他们不大在意这位律师的过去或将来,只注重律师对当前案件的观点、表达能力和刑辩业务的熟练程度,而这些仅凭与律师的短暂接触交谈,委托人便能够迅速得出结论,少则半个小时,多则一两天。可见,刑辩案件中委托人对律师的评价有极强的时间性和阶段性,对律师的素质能力有较为严格的要求。只有通过交谈决定签订委托协议、办理委托手续后,才算取得了委托人的初步信任,接下来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其中最重要是会见在押当事人:嫌疑人或被告人。
  会见在押人员是当前我国法律赋予律师的唯一的一项特殊权利。也就是说,在我国除了执业律师可以依法会见嫌疑人、被告人,其他人员一般不享有这种权利。这种“特权”虽然早已被司法制度所认可,但尚未被司法人员普遍接受。律师进入看守所会见嫌疑人除了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外,还要受到其他约束。如会见前须经申请批准、会见中可能被监视监听等,稍有不慎,轻则招致非议,重则陷入泥潭。故有些律师曾一度不愿意受理这类案件。因此,我们律师会见在押人员时,一定要珍惜得之不易的神圣权利,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工作。在侦查阶段,应先与公安承办人员接触交谈,简单了解嫌疑人触犯的罪名、刑事拘留的时间以及其实施不法行为的情节后果等;如在检查起诉阶段,最好首先查阅卷宗材料、研究分析检察院的起诉书,吃透基本案情,然后再与被告人交谈。对于这一环节,有些同行可能会有不同的见解,有人主张收案后最好先会见,再阅卷。理由是可以从当事人口中获得第一手资 料,同时还可以了解当事人在押期间是否遭受刑讯逼供等非正常情况,这样做容易迅速地了解案情。还有人主张先阅卷,后会见。理由是可以通过卷宗材料中的证人证言、被告人(嫌疑人)供述、鉴定资料等比较全面地了解案情。然后有的放矢,拟定谈话提纲,会见时有目的、有针对性的向当事人提问,这样才能起到兼听则明的效果。十分有利于形成辩护观点。
  被告人或嫌疑人作为涉案人员,他们为了保护自己,大多数不愿意透露对自己不利的情节。如果在对案情一无所知的情况下直接从他们口中获取第一手资料,很可能对案件形成偏见,将当事人为自己的辩解当作律师的辩护意见。
  为此,会见最好安排在阅卷之后进行。
  应当明确:在刑事案件中,律师是作为独立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活动,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的为被告人提出无罪、罪轻,使其减轻或免除刑事处分的材料和意见。与其他类型的案件不同,虽然同样接受委托,但不是代理人更不是代言人,不能为被告人或委托人的意志所左右。不能人家要你说什么你就说什么。总而言之,会见当事人的目的主要是从一个方面或者说一个角度了解、掌握案情;另外一个目的是让当事人见到自己的辩护律师,让他把想说的都对律师说出来,同时让他知道他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应不应该受到法律追究?以及如何正确地行使自己的辩护权。当然也不能忽视他对的律师的考察评价。
  有些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嫌疑人、被告人的时候,往往摆出一副居高临下的态势,好像是救世主的样子。语气严厉、表情威严,给当事人一种再次被提审的感觉。这是辩护律师的一大忌。须知,我们律师是他们的保护人,与公、检、法办案人员有严格的区别。尽管大家都明白“无罪推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但无论如何,人被他们抓起来了,如果没有罪错,允许随便抓人吗?可见,当他们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一刹那,实际上已经开始被认为有罪了。而律师千万不能有这种想法,律师应当作“无罪推定”的模范。在判决生效之前,律师面前失去自由的当事人与律师应当是平等的,在平等人面前当然要平等对话,要热情、礼貌,要体现服务精神和维权精神,要通过谈话的语气、举止给他们树立信任感、依赖感,以迅速与你缩短距离,向你吐露真情实感。唯有如此,方能实现会见目的,达到预期效果。
  关于会见嫌疑人、被告人的次数,从程序上讲,从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到法院开庭之前,每个阶段可以到看守所会见一次。如果有必要,也可以多去几次。那么何谓“有必要”?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标准,先从律师办案角度谈,会见当事人的目的一是进一步了解和掌握案情,二是与当事人沟通,使其明白开庭时应注意哪些事项。只要达到上述目的,会见任务即告完成。从委托人的心情角度谈,人家既然花钱请了律师,就要人尽其用,他们希望律师经常不断的去会见他们的人,有的恨不得你天天到看守所,然后没完没了地向你询问狱中人的情况,如果律师没有满足他们的要求,委托人就会有意见。这种心情固然可以理解,但不能一味迁就,应该做耐心细致地说服工作,让委托人充分理解,律师的责任和义务是为当事人充分行使辩护权,目的是让可能有罪的被告人尽可能受到从轻处罚,还无罪之人以清白。并非会见次数越多越能达到目的。有些被关押的当事人怀着各种复杂的心情或想法,往往动不动就要求律师会见,而他们的要求一般是由看守所的公安人员传达给律师,律师闻讯赶到后,有时没有多少重要情况……面对这些复杂现象,且莫简单处理,既要考虑办案需要,又要照顾当事人的心情。就一般刑事案件而言,案情比较简单的,至少应会见两次,案情复杂的,一般在三、四次为宜。
  阅卷、会见、调查取证、以及分析或讨论之后,即可着手撰写辩护词了。辩护词是刑事辩护的灵魂,是律师辩护思想和辩护观点的具体反映。辩护观点的准确与否、力度如何,集中体现在辩护词中,辩护词的质量优劣直接影响着案件结果,同时还影响着律师的声誉和口碑。有许多律师恰恰忽视这点,仅凭自己的基础知识和经验,在法庭上临场发挥,侃侃而谈,自以为能打动法官检察官和旁听人员,其实很难达到预期目的,反而常常弄巧成拙。这样做,即使你的观点正确、论据充分,在法官检察官心目中充其量只能是个聪明的辩护人,但不会认为你是一名负责任的、勤快的律师。头脑清醒的被告人也不会感到满意。可以这样讲:辩护词的质量就是律师的工作质量,辩护词的成败决定着辩护结果的成败。须知,刑事判决书采纳或不采纳的律师意见,绝大多数摘自辩护词。
  关于如何写好辩护词,对于许多初学者似乎是令人头痛的事情,闯过这一关实在不容易。“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这句古老的谚语完全可以指引我们闯关取胜。许多有经验的律师认为:要想写出一篇比较像样的辩护词,主要应做到“三勤”。勤思、勤看、勤练,还可以描述为:勤动脑、勤动手、勤动眼,顾名思义,勤思就是指多动脑筋多思考,认真总结分析案情,做到了如指掌、胸有成竹;勤看是指多学理论多读书,经常不断地查阅法律法规,观察立法动态,借鉴典型案例;勤练是指多写文章多动笔(敲键盘也行),俗话说:“好脑袋不如烂笔尖”,要养成随时随地作记录、经常不断练写作的好习惯。
  还有一点需要特别提醒:一篇好的辩护词应该是一篇优秀论文,是一篇独立的文章。也就是说,只要读完辩护词,不需要再翻其他材料,就能基本了解案件的全貌,从而对你的辩护观点做出客观评价。切忌将辩护词仅仅当作卷宗材料的一部分,让人未阅读完毕全部卷宗看不懂写的什么内容,不承前启后无法弄清辩护观点。最终被法庭采纳或部分采纳其中的意见建议,对被告人做出无罪或最轻的公正判决。
  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的最后程序是出庭,又称之为参与庭审活动。这是庄严神圣的一刻,作为一名真正的执业律师应该抱着严肃而又庄重的心态对待每一次开庭。关于在开庭时应注意哪些问题,不再赘述。现主要谈谈庭审中辩护人的发问与辩论。
  “发问”是指法庭调查阶段向有关人员提出询问或质询的行为。发问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发问不能针对合议庭人员和书记员;第二、发问应当经审判长允许,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发言,这是一条铁的纪律,同时也是律师的执业道德准则。第三、发问的内容要有明确的目的性,要想方设法淡化对被告人不利的情节,决不能有意无意地帮助公诉人或法官。也不宜针对其他被告人和他们的律师。第四、发问要学会掌握技巧。当问则问,不当问则不问,不能不问,又不能多问。例如,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法官在庭上审理的清清楚楚,被告人供认不讳,当轮到律师发问的时候,该说些什么呢?你可以这样问:“法官的问话你全部听清楚了吗?事过之后你感到后悔吗?你还有没交待的吗?”这样的问话听起来像是废话,实际上为下一步的辩护打下了伏笔:(被告全部坦白交待了不法行为的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建议从轻处罚……)。再如,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各个被告人之间往往互相推诿,而证据材料又不利于你的被告人,这时要抓住推诿中的漏洞,及时地向有利于你的被告的供述人追问,并且有意识的让书记员记录下来。第五,如何向公诉人发问。目前中国的刑事法庭上,控辩双方并非平等,公诉人掌握的材料要比辩护人多的多。所以一定要认真听取公诉人的发言质证,认真对待每一份证据材料。对被告不利的材料,要核对质疑,对被告有力的证据,可重复强调。被告当庭认可的证据,如对其不利,要通过提问语气给与暗示(但决不能诱导翻供)。如对其有利,要迅速肯定。向公诉人发问一定要有礼貌,要用商讨语气,前缀代“请”字,后缀带“谢谢”。切忌用词尖锐,语气生硬。
  “心直口快”不适合法庭发问,“气势汹汹”有失律师风度,“反唇相讥”则会让人感到轻浮。文质彬彬,一语中的,柔中带钢,方显律师发问水平。
  法庭辩论应注意的事项。法庭辩论就像戏剧中最精彩的一幕,是整个庭审的高潮阶段,律师在这一幕中演的是主角。发言之前一定要精神抖擞,发言时要字正腔圆,口齿清楚,语速适度,太快让人难以听清,印象不深。太慢则使人感到压抑,产生反感。尤其是不能照本宣科的朗读辩护词,要把文章变成临场讲话,做到以情动人、以理服人。要时刻提醒自己,辩护词不光是说给法官检察官听的,同时还要说给被告人及旁听人员听,某种意义上,被告人及其亲属(旁听人员)对辩护人当庭表现的评价才是衡量辩护成功与否的重要尺度。只要当事人感到满意,即使你的辩护意见没有被采纳,律师也能得到良好评价。如果当事人对律师当庭表现不满意,即使你的辩护意见全被采纳,当事人也不会完全归功于律师。
  发表完毕辩护词之后,接下来就是第二轮发言,这才是真正的法庭辩论。一般情况下,公诉人能预测到律师主要辩护观点,从而在庭前有所准备,当你的话音刚落,他们很快就能进行反驳,反驳的理由一般是公诉词的延续。所以,在辩护词之外,最好准备一份辩论提纲,以用于第二轮答辩。有时,第二轮答辩也常常是辩护词的重复或者延续,但不能因此而不做答辩,可以换一种表达方式,也可以向纵深剖析,以进一步阐明辩护观点。辩论最能考验律师的思维敏捷程度,在听取对方发言的同时准确理解要点,迅速做出反应,既要沉着冷静,又要主动出击。尽量让思维和发言同步进行。要学会煽动造势。在发言中语气语调抑扬顿挫,富有感情。遣词造句准确生动,引人入胜,旁征博引,有理有据,使所有旁听者被你的发言所吸引,为你的情绪所感动。从而赞同你的观点。
 从理论上讲,辩论应当针锋相对,有问有答。实践中则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不一定针锋相对,更不一定有问必答。因为法庭辩论的目的是为了说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所以,任何一次发言必须围绕这个主题进行。不仅仅是与本案无关的话题不必争论,即使与本案有关,但与辩论主题关系不大的内容也不必过于计较。有时法庭辩论会非常激烈,唇 *** 舌剑、喋喋不休。此时更要注意一不能偏离主体,二不能来回重复,三不能人身攻击,四不能使用刻薄讽刺性言辞。

由于辩论放在庭审的最后阶段,很多情况下法官会讲“希望辩论发言简单明了,只要说明主要观点就可以……”然后在第二轮发言结束之后再说“双方的观点本庭已经清楚,因为时间关系,辩论到此结束”。针对这种现象,律师应当有所心理准备,辩论同时注意观察法官的一举一动。如你正在发言的时候,法官开始收拾卷宗,说明法官对你的发言或者观点已经清楚(也可能不感兴趣)。这时律师应当沉着冷静的将发言一气呵成,把自己的观点清清楚楚的表达出来。如果实在难以用一轮发言表达清楚,可以礼貌的要求法官允许把话讲完,为自己的发言画上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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