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投诉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 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财政部门经审查,有投诉人不是参加投诉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被投诉人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之外的当事人、所有投诉事项未经过质疑、所有投诉事项超过投诉有效期、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提出的投诉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不予受理,并及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因对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财政局投诉;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自答复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财政局投诉。
(二)受理
市财政局收到投诉书后当场审查,三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处理。
(三)调查
对于已受理的案件,市财政局按照相关程序对投诉事项进行查证。
(四)决定
经调查及审理后,受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投诉处理决定书。
三、受理部门
市、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