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波律师亲办案例
合同中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的,应予支持
来源:龙江波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14
浏览量:1076

案情简介

原告方某与被告聂某曾系合伙经营关系,被告聂某与被告吴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6月25日被告吴某登记经营武汉某网咖,被告聂某以经营网咖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方某借款,原告方某为了获取高额经济利益表示同意向被告方借款。2015年6月19日原告方某与被告聂某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主要内容为:被告聂某因开店经营需要向原告方某借款,借款用于被告聂某从事网吧经营,借款金额人民币1,000,000元,借款期限三年,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借款利息为三年总计人民币750,000元,每年支付人民币250,000元(经本院核算为年利率25%),每年7月1日前支付。同时约定,逾期还款,被告聂某应承担原告方某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方某通过转账方式从2015年6月10日至9月28日分六次向被告聂某账户支付借款合计人民币1,000,000元,被告聂某收到借款后于2015年12月17日向原告方某出具收条,该收条确认收到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同时经双方协商确认借款第一年的利息由原定的人民币250,000元改为人民币200,000元,以后两年的借款利息不变,此后被告方向原告方某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505,000元至2019年初,但是没有偿还借款本金,原告方某以此为由诉讼至本院,请求依诉予判。

另查明,网吧,由被告吴某于2015年6月25日登记成立,成立后由两被告共同经营,2018年9月29日该会所变更法定代表人为案外人聂某某。原告方某因本案委托律师代为诉讼,交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0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借款合同、收条、银行转账记录、结婚证档案信息、某会所登记信息、委托代理合同、增值税发票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律师分析

两被告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方某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原告方某按照约定向被告方支付了借款,被告方收到借款后也向原告方某履行了部分支付借款利息的义务。关于《借款合同》中无被告吴某的签名,诉讼中其也不认可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原告方某提供的证据显示,借款用于被告聂某和被告吴某共同经营的某会所。据此,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被告方应依法向原告方某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原告方某诉请判令两被告向其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及剩余借款利息人民币195,000元的主张,符合本案查明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依约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裁判结果

一、被告聂某、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方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借款利息人民币195,000元,共计人民币1,195,000元;

二、被告聂某、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方某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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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龙江波
  • 执业律所:
    广东普罗米修(武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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