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波律师亲办案例
知假买假者有违立法本意和诚信,不能获得三倍赔偿
来源:龙江波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14
浏览量:859

【裁判要旨】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获得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但是“知假买假”者是明知有假而故意购买甚至多次反复购买,目的是为了获得三倍赔偿,其主观上没有因受到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和欺诈行为之间并未构成因果关系。“知假买假”者的行为违背了法律的立法本意和诚信原则,应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27日,原告在被告旗舰店购买了某淡水珍珠项链三条,总额为4944元。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签收该商品。该商品所在店铺宣传照为该商品属性:种类为天然淡水珍珠项链;颜色为白色。涉案商品的小标签上记载:“淡水珍珠项链;DX19009E1/圆形/白色;9-10mm/40cm;RMB¥6988.00”。2016年5月23日,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原告屈某作出《关于屈某投诉(举报)信的答复》,内容为:关于原告屈某对海南某有限公司上销售的商品涉嫌违法的举报,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违法行为已责令其改正。2016年7月25日,原告与被告客服沟通退货退款事宜,并随后办理了退货。

屈某在2016年3月除了在本案某公司购买珍珠项链外,同一时间段内还分别在其他商家的淘宝店铺中购买了珍珠项链。随后屈某向法院一并提起了诉讼,被告分别为上述卖家,屈某在上述案件中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均是商家用养殖珍珠冒充天然珍珠销售给屈某,恶意欺诈屈某,要求商家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屈某支付赔偿金14832元。

二审法院判决: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驳回屈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在销售案涉商品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以及基于该行为是否应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

被告在销售案涉珍珠项链时是否具有虚假宣传的行为。《珠宝玉石名称国家标准》(GB/T16552-2010)第4.1.1.3条规定可知,“天然珍珠”所指向的应为无人工干预的、自然生产的珍珠,“人工养殖珍珠”命名时不能出现天然二字。案涉珍珠为人工养殖,被告在销售案涉珍珠项链时在商品栏标注为“天然淡水珍珠”,未对珍珠品名和属性向消费者进行具体、全面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被告行为违反了珠宝命名规则,构成虚假宣传。

被告是否承担3倍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适用本条的前提为构成欺诈。所谓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相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被告在销售案涉商品时存在故意的虚假宣传行为,但屈某并没有因为被告故意的虚假宣传行为陷入错误认识。理由是:1.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查询到的相关诉讼案件可知,屈某在同一时间段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向不同商家购买带有“天然”字样表述的珍珠,且均以事后发现为理由,主张商家存在虚假宣传构成欺诈,从而在较短的时间内提起了多起维权诉讼。2.屈某在购买商品时的心理状态并不等同于普通消费者,其订立合同的目的并非为日常生活消费。因此,屈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购买行为是基于被告的广告宣传误导而造成,主观上受到欺诈从而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错误意思表示,其购买行为与虚假宣传无因果关系。其在短时间内在网络购物平台购买同类产品并以欺诈为由多次启动诉讼要求额外赔偿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不符,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据此,屈某主张被告在本案中构成欺诈并要求获取三倍价款赔偿的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内容由龙江波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龙江波律师咨询。
龙江波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989好评数40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128号联发国际大厦30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龙江波
  • 执业律所:
    广东普罗米修(武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30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128号联发国际大厦30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