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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道德新论
来源:王向和律师
发布时间:200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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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职业道德新论

律师应遵守哪些职业道德?在中华全国全国律师协会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中有明确规定,甚至一些地方律师协会也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些笔者都赞同,这是做律师的底线,如果律师连这些基本要求都做不到,就不配做律师。笔者以为,仅以这些要求律师的执业行为还是不够的,针对当前律师工作的实际,我们有必要提出更高的要求。笔者以为,以下两点在当下甚为必要。
一、律师该说的话不敢说,也是一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这就有必要说清楚,律师哪些话该说哪些话不该说。律师每日沉浸于形形色色而又千变万化的个案中,哪些话当说,哪些话不当说,确实很难把握,但笔者认为有一条不难把握,那就是法律,法律是哪些话当说哪些话不当说的把握依据。律师是专业法律工作者,对当说不当说的判断标准即法律是清楚的。
现在的问题是,依照法律,做为当事人的委托律师当说时却不敢说。例如,在法庭上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过程中,法庭限制律师的正当发言已是家常便饭。当事人正是因为不懂法,才请了懂法的专业律师,有些律师甚至是当事人花大价钱请来的,而我们这些受顾于人的律师却不能在法庭上运用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这对委托人当然是一种莫大的损害,因为律师这么做就失去了当事人花钱请律师的意义,无法实现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目的。再想一下,律师这么做,对律师本人、对律师行业、对律师事业又何偿不是一种莫大的损害?如果这么做的仅仅是一、两个个别律师,如果这么做的仅仅是一、两个个别案件,如果这么做的仅仅是一、二天特别的时候,笔者认为都还情有可原,都还可以说无所谓,如果这样的事情天天件件发生在绝大多数律师身上,不,哪怕在大多数甚至少数律师身上,律师做为一个职业群体、做为一个行业的价值又何在?!尊严又何在?如果一个群体、一种职业连起码的价值、尊严都没有了,它存在的意义又何在?
也许有的律师会说,律师是说给法官听的,既然法官都不想听了,律师说了又有什么意义?要是这样的话,争议的焦点又集中到了法官为何不想听律师的发言?!这里当然有法官的因素,又何偿没有律师的因素?法官一说不想听了,律师便都乖乖的嘎然而止,有谁能说律师的配合没有培养、助长甚至纵容了法官不想听的欲望、习惯?!长此以往,法官便养成了想听则听不想听则不听的习惯,而培养法官如此恶心的始作怂恿者又恰恰是律师。
身为律师又何尝不知道法官“习惯”的违法?而敢于对法官限制恶习说不的律师又有几人?如果此时律师胆敢说不,可能法官容忍他(她)继续说了下去,但法官没有听更没有听进去,这还是好的,更有甚者律师会当场遭到法官的训斥,甚至当场被逐出法庭,这样的事例不胜枚举。试想一下,律师这个案件代理之人下场如此,案件代理结果会有什么公平、公正可言吗?所以,大多数律师都认为,这种得罪法官甚至得罪委托人百害无一利的事千万干不得,还是明哲保身的好!明哲保身的局面便是绝大多数律师忍气吞声的配合。
笔者认为,如果是站在个案的立场上,律师如此硬碰硬确是百害无一利。律师甚至有可能被法官视为刺儿头受到法官群体的抵制,进而吓退委托人,最终危机到律师个人的生存!倍受尊敬的我们业界老前辈张思之、王海云的执业经历便是明证!想想这些,做为同行,对那些忍气吞声不敢说不的律师又多了几分理解和同情!他(她)们确实有他(她)们的难处!但反过来再想一想,这个难处又是怎么造成的?与律师的软弱、妥协、忍让难道没有关系吗?如果十四万律师之众,每个律师都只是舍身处地地为自己的难处为自己的利益着想,不敢去斗争,那又能指望谁出头露面去斗争呢?如果每个律师都不敢承担风险甚至付出牺牲去斗争,难道律师执业的宽松环境会象陷饼一样从天而降?!
在抵制“刺儿头”律师上,我们惊人地看到了公权力的团结一致,而在与违法限制律师执业的公权力的斗争上,我们看到的是律师一盘散沙,没有团结,更没有力量,孤军奋战的个别律师被打的头破血流落花流水惨不忍睹!
正如律师的价值是通过每一个个案件体现的一样,律师权利的争取也是通过每一个个案的斗争来实现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律师在个案中对违法限制律师执业的公权力说不所付出的代价绝不会白付,它最终都会通过律师群体的斗争而获得的律师执业环境的正常化的巨大利益而获得体现和回报!什么是律师事业的大局意识?什么是律师事业的一盘棋思想,笔者认为,恐怕这就是吧?!
个案个人利益是眼前的、摸得着看得见的实实在在的利益,大局、群体利益是遥远的、将来的、缓慢的,所以,并不是每个律师都能自觉地从律师群体、律师事业整体角度、高度去思考问题处理关系摆正利益。所以,就要有一种引导,引导着律师群体朝这个方向努力、迈进!将律师敢于说不上升到职业道德的高度,就是一种主动引领,这种主动引领是非常必要的。
二、该做的事实不敢做,更是一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一个“更”字,道出了“做”比“说”的重要性。律师该“说”的话都不敢说,该“做”的事恐怕就更不敢做了。不“说”则罢,律师连“做”都不做了,那律师还有何用?!
律师哪些事该做哪些事不该做?把握的依据同样是法律。律师不能乱“说”、乱“做”,而是要依法“说”依法“做”,在法律的范围内框架下“说”与“做”,否则,就不称其为律师了。《律师法》、三大诉讼法及相关实体法都明确规定了律师应“做”的范围和内容。在这些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律师都该做、都能做,也应该都敢做。可问题就出在即便法律允许律师“做”的范围内的有些事情,有些律师依然不敢做。法律都允许做的事情,律师为什么不敢做?这颇耐人寻味,也不得不引发我们的一些思考!
先说《行政诉讼法》(也包括行政复议,下同)。《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律师法》及国务院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甚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都允许律师代理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有些律师为何很少做甚至不做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除律师的执业爱好与专业分工的正常原因外,恐怕是因执业环境与执业利益的非正常原因。
如果某个律师在地方代理行政案件较多,甚至出了名,引来众多的行政诉讼原告人的委托的时候,行政诉讼律师的日子也就开始不好过了。行政诉讼律师便引起了当地行政机关的观注,一谈到这些行政诉讼律师往往有“和政府作对”的隐隐不快,这样的律师往往被打入与政府关系不友好之列,往往再难以进入当地政府依法行政的视线。虽然律师代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其实是从行动上帮助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其实也未偿不明白这一点,但长期以来养成的官本位的文化传统与人治思想的残渣余孽还是让某些行政官员固执地天然地敌视敢于向其“叫板”、“叫劲”的行政诉讼律师。
如果仅仅是从思想上、利益上、阵线上与行政诉讼律师划清界线这还是好的,因行政诉讼被刺到痛处的个别行政机关、行政官员开始利用公权力整治、 *** 甚至报复行政诉讼律师也并不是鲜见。
更为可悲的是,某些地方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机关,往往看当地政府的脸色行事,不能依法给予行政诉讼律师以应有的支持,甚至迎合地方政府限制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歧视行政诉讼律师,甚至给行政诉讼律师带上“和政府作对”的大帽子加以棒杀。需特别说明的是,笔者所说的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是指的律师依法执业的行为,与个别打着行政诉讼的幌子去干违法甚至犯罪的勾当不可同日而语。而将依法代理行政诉讼的律师扣上与政府作对煸动闹事的大帽子让行政诉讼律师是跳进黄河也洗不清,又成了 *** 行政诉讼律师高明的手段,让孤立无援的行政诉讼律师处处被动甚至喘不过气来。
再说刑事辩护。辩护律师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是律师执业难的典型代表和突出反映。三难使得刑事辩护律师除了能够阅一下公诉机关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发表一下辩护意见外,似很难再有大的作为。辩护的空间本就不够大,辩护律师本就难有做为,加之《刑法》第306条辩护律师妨碍作证罪的存在,仿佛悬在辩护律师头上的一把利剑,使得律师心有余悸禁虚寒蝉也不敢有所作为!
其实,即使在《律师法》没有修改之前,律师也是有调查取证的权力的,但是敢于依法行使此项权利的律师少之又少!具有辩护经验的律师甚至视律师调查取证为碰不得的高压线,谁碰谁死谁倒霉!因为律师调查取证的结果与公诉机关的结果不一致的时候,公诉机关便会利用权力传讯证人,取得辩护律师“指使”“教唆”证人做伪证的证据后,放了证人便将辩护律师抓了起来,使得辩护律师百口莫辩徒唤奈何?辩护律师刚刚还是唇 *** 舌剑高谈阔论的庭上客,开完庭便成了身陷囹囵的阶下囚,变化如此戏剧性,哪个律师不胆寒!
辩护律师被抓以后虽律师协会也会去“营救”,但不是每个律师协都有“营救”的热情,更不是每个律师协会都有“营救”的能力即与公权力对话的能力,有的甚至也要看公权力的眼色行事,不愿也不敢有所作为,“营救”之事便无从谈起。
《刑法》306条虽能有效地制止律师妨碍作证,有其积极意义,因有可能被公权力滥用,从而导致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功能甚至整个刑事辩护功能萎缩,也有其不可小视的消极意义。
除了立法上的原因外,刑事案件辩护难与律师群体缺乏与限制律师辩护的行为做长期、群体性的斗争也不无关系。当公安局长、刑侦队长甚至办案警官不批准会见的时候,大多数律师也只能消极地等待,哪怕等的委托人解除了律师委托合同,大多数律师都不愿不敢对这种拖延会见的行为说个不字。因为律师们深深知道,他(她)们办案不是一个不是一天,将长期与公、检、法打交道,一旦得罪了这层关系,以后的案子就没法做了,所以,你也不得罪,我也不得罪,他也不得罪,大家都不得罪,案子就这么凑合着办,日子就这么凑合着过,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得过且过。得过且过的结局只能是你难我难他也难,左天难今天难明天依旧难!
正是处于这样一个大的执业环境与背景之下,律师处于自身的执业利益着想,往往不愿、不敢再做刑事辩护与行政诉讼了。更何况刑事辩护与行政诉讼收费不高,放着丰厚律师代理费的民事诉讼。非诉讼案件不做,去做那些政府不满意甚至得罪政府与司法机关,甚至遭到整治、 *** 与报复的刑事辩护与行政诉讼犯得上吗?值得吗?
我们同样需要反过来再想一想:为什么国家要设立刑事辩护制度与 *** 的行政诉讼?国家设立刑事辩护制度与行政诉讼的目的初衷又是什么?如果每一个律师都不愿做刑事辩护与代理行政诉讼了,人权又如何保障?国家行政诉讼立法的目的又如何实现?国家的民主和法制进程又如何推进?
刑事辩护与行政诉讼无论是数量上还是收入上占据着律师的诉讼业务的半壁江山,律师不愿做代理行政诉讼,实际意味着律师业务的萎缩,是又一种形式上的律师价值、功能的贬低和减损,这对律师行为、律师事业、律师群体本身又何种不是一种损害?
身为精通法律的律师,当然明白国家设立律师辩护制度与行政诉讼律师代理制度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但当眼前的风险、利益与长远的目标、价值发生矛盾的时候,又怎能保证律师不急功近利而又顾全大局?这一方面需要当地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甚至包括律师协会为刑事辩护律师、行政诉讼代理律师正名、摘帽,正确看待律师的刑事辩护与行政诉讼代理行为,从国家民主法制进程的大局、高度理解、支持、促进律师的刑事辩护与行政诉讼代理的执业行为,不歧视不另眼相看刑事辩护律师与行政诉讼代理律师,彻底改善律师执业环境,让刑事辩护与行政诉讼代理业务回暖、回流、回归常态,吸引更多的律师从事刑事辩护与行政诉讼代理。
另一方面,也要从律师群体入手,树立敢作敢为的执业精神。律师不是软弱可欺的绵羊,更不是依附于公权力、金钱的走狗,律师应具有狼的性格、狼的战斗性、攻击性,要敢于向恶势力、不法势力挑战、进攻!什么是律师? 在律师的字典中,律师就是公权力的抗衡者!律师的这种敢作敢为的执业精神同样需要引领,将敢作敢为的执业精神上升到职业道德的高度同样是必要的。
据笔者的观察与了解,普通民众尤其是没有与律师打过交道的民众,一谈及律师敬佩之情益于言表,认为律师精通法律能言善辩能做大事了不起。可是,如果再了解一些与律师打过交道的民众的感受,恐怕这种感受要和前种感受要颠倒过来,用为人诟病背负骂名来形容一点不为过。新中国律师发展的历史非常之短,为什么在如此短暂的历史面对两种不同的群体,对律师的认识与评价竟会有如此天壤之别?当从律师的职业道德中寻找原因和答案。虽然律师的执业环境十分恶劣,但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平的滑坡同样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评定政府官员的标准一向是德能勤绩,而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有些地方提出无功就是过的标准,这是向平庸混日子的政府官员发出的挑战和敲响的警钟!将该说的话不敢说该做的事不敢做上到律师职业道德的高度,就是对律师现有的职业道德提出的更高的要求,这必将促进中国律师在中华民族民主、法制、富强的伟大征程中发挥其应有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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