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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安置补偿与拆迁协议
来源:丁嫣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14
浏览量:264

一、拆迁补偿的最低补偿价
  2001年11月1曰实施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与货币补偿金额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拆迁居住房屋,还可以实行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这标志着上海市拆迁补偿安置以户口为计算基数的方式已完成历史使命。
  取而代之的是以“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基数”计算拆迁补偿的新方法,新方法的实施,对居住在旧里弄、简屋、不成套房中,且居住面积较小、收入较低的居民以货币补偿款购买到能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住房就比较困难,对这一问题,《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制定了拆迁补偿的最低补偿单价标准,让这部分居民得到一定的实惠。
  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为:被拆除房屋与同区域已购公房交易的平均单价,即:凡被拆除的居住房屋的评估单价低于最低补偿单价的,按最低补偿单价执行。另外,还在最低补偿单价外规定了价格补助标准不低于205,也就是说可以得到最低价格补偿单价205以上的价格补贴。
  对于居住面积较小、收入较低的部分居民,还可以选择异地产权房安置的拆迁补偿办法,这种补偿方法是以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的基础上采用“拆一还一”再增加地段类别面积补差,面积补差在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
  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人与房屋所有人、承租人之间共同签订的有关房屋拆迁的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安置协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承租人分别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居住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2、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的私有居住房屋的;
  4、拆迁宗教团体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房屋。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交验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曰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赁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而被确定为被拆迁人。
  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2、货币补偿的金额;
  3、补偿的方式;
  4、搬迁的时间;
  5、双方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如果被拆迁人选择房屋调换,协议中还应当包括安置房屋的价值金额、面积、地点和层次。拆迁协议应当使用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并到区县房地资源局备案。
  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范本示范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甲方(拆迁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被拆迁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甲方因建设需要,须拆除乙方使用的房屋,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名称、地点。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拆迁许可证》文号  .
  第二条 被拆房屋现状。(一)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 间,建筑面积 平方米,使用面积 平方米,居住面积 平方米。(二)乙方有正式户口  人,常住人口 人,应安置人口 人,分别是(姓名、性别、年龄、关系等). (三)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属于  .
  第三条 拆迁安置。(一)乙方安置到 ,房屋  间,建筑面积  平方米,使用面积平方米,居住面积平方米。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住房进住手续。(二)乙方临时过渡到, 年月日。甲方保证乙方在过渡期限内回迁,乙方在收到正式安置通知 日内,应迁入安置用房内。
  第四条 安置房屋的标准。(一)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安置房屋,其建造标准应当符合颁发的标准;(二)建造质量应当符合; (三)房屋内应当有以下设施:1.   ; 2.   ; 3   .
  第五条 拆迁安置房屋产权。(一)乙方被安置房屋的产权属于乙方应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交纳房租及其他费用。(二)乙方被安置房屋的产权属于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持该合同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该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的约束力。
  第六条 房屋拆迁补助。甲方支付乙方搬家补助费 元;临时过渡费(含交通补助、供暖补助等)元;转学补助费元;提前搬家奖励费元;其他补助费元;共计人民币元。
  第七条 被拆迁房屋补偿。甲方对被拆除房屋的产权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1.作价补偿。被拆迁房屋间,建筑面积平方米,按每平方米元作价补偿,甲方支付乙方拆迁补偿费元。本合同签订后,由乙方负责办理被拆除房屋产权的注销手续。2.产权调换。甲方以地点,房屋,间,平方米,补偿乙方:乙方需支付:(1)结构差价元;(2)面积差价元;(3)房屋成新差价元;3..
  第八条 乙方在年月日前将原住房腾空,并交甲方拆除。
  第九条 乙方私自搭建的违章建筑或附属设施应在年月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甲方有权拆除。
  第十条 乙方安置属于临时过渡的,应在收到甲方正式安置通知日内迁入安置住房内。逾期不搬迁的,不再享受各种补助费,并每逾期一天罚款元。
  第十一条 乙方安置属于临时过渡的,在临时过渡期内,甲方按每月元支付乙方临时过渡费。
  第十二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第三项约定的临时过渡期限届满前保证乙方按期回迁,逾期不能回迁的,甲方应在临时过渡期届满天前通知乙方,并按以下方法之一处理:1.甲方提供同面积、同质量的安置房屋。2.逾期个月内,甲方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临时过渡费的%向乙方加付临时过渡费,逾期超过个月,甲方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临时过渡费的%向乙方加付临时过渡费。3..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安置逾期的处理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乙方同意甲方逾期提供安置房屋:1.不可抗力造成安置房屋建筑延期;2.因拆迁户搬迁迟延造成安置房屋建设延期;3.出现上述情况,甲方应当在情况发生的天内通知乙方。因以上情况造成安置延期的,逾期安置时期的临时过渡费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处理。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甲方:     代表人:
  年月日
  乙方:     代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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