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原告:王xx,男,汉族。
被告:赵xx,男。
被告:赵某飞,男。
请求事项和目的:
1、要求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0000,从2013年8月13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月息一分付息。
2、诉讼保全费、律师费、起诉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2年原告往xx水泥厂上货,该厂欠原告货款114000元,被告赵xx是该厂采购员,将原告的货款114000元结算后未给原告,直接给了其哥哥赵某飞,用于资金周转。然后,由被告赵某飞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后被告赵xx陆续偿还了4000元。2013年8月13日被告赵xx给原告更换了借据,金额为110000元,并保证在2017年12月30日还清,月息一分。时至今日,原告数次催要,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诿,迟迟不还,
综上所述,被告欠债不还,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
法权益,为此,原告特诉诸法院,请求公断.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