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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
来源:张慕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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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首先是有损害结果或损害发生的危险;其次有加害行为;其三,加害方有过错;第四,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或损害发生的危险存在因果关系。四者缺一不可。作为受害方,要追究加害方的民事赔偿责任,首先要有初步证据证明以上四点。当然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这主要指特殊的侵权行为:如高空坠物损害案件、环境污染损害案件、产品责任侵权案件等。

      这里结合具体案件谈谈侵权行为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原告程某之女于2008年9月5日被发现死于长征路408号201室。经公安机关鉴定死亡原因为电击。经查,程某之女居所底层为上海嘉诚有限公司分店。事故发生前,程某之女数次遇到自来水管导电现象。程某向所在物业公司报修,但未查出导电原因。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为这处居民和底层单位安装漏电保护器。嘉诚公司在漏电保护器通电后即发生跳闸现象。随后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受死者家属委托,对触电事故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上海嘉诚公司存在漏电现象。程某起诉到徐汇区法院,要求嘉诚公司赔偿丧葬费、鉴定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等计50多万元。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承担30%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理由是:原告未能充分证明事故发生原因是被告室内到点所致。双方对判决都不服,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被告承担全部责任。

      中院认为:原告已经尽到了举证责任。被告若要认为自己不承担或部分承担责任,应当举证证明其他单位或死者居室也有漏电现象。在被告无法举证的情况下,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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