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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外国信托的税收FGT-外国授予人信托简述
来源:马华桂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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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华桂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美国对外国信托的税收:外国授予人信托

什么是外国授予人信托(“ FGT”)。

 FGT通常非美国税务居民(即非美国公民,非“绿卡”持有人或其他不被视为美国所得税居民的个人)希望通过信托方式使美国人受益时使用FGT。 例如,一位新加坡居民希望建立一个信托基金,以使她的美国子孙受益。

 “外国”(即非美国)意味着该信托不被视为美国国内信托,信托处于一个非常特殊的税法状态,且该信托及其受托人均不需缴纳美国税款。 “授予人”(美国的称呼为“设立人”settlor)是指,出于美国税收目的为信托提供资金的非美国人个人。

FGT的优点是什么?

充分利用FGT计划的理想方案是,当非美国人在考虑美国人受益人的情况下设立信托委托人将仅对某些特定类别的美国来源收入(例如美国来源股息)承担美国税收。 没有任何美国来源的信托资产,FGT /财产所有人将不承担任何美国税收。

美国个人受益人有2种选择:

· 选项1(可撤销信托):美国人受益人可以在财产授予人的生存期内获得FGT信托的免税收益。美国受益人只需要报告FGT分配情况到国税局(“ IRS”)。

· 选项2(不可撤销信托):只有财产授予人或财产授予人的配偶可以在财产授予人的生存期内从FGT中受益美国受益人可能不会在财产授予人的存续期间直接从FGT中受益,但是他们可能会从财产授予人或财产授予人的配偶那里获得免税的无限赠与额。与备选方案1不同,“美国受益人”每年获得超过100,00010万美元的赠与需向IRS申报,尽管该受赠通常不用被美国征税(这是一个需要仔细审查的领域,这里有很多税收陷阱)。

可撤销对不可撤销信托?

 希望建立FGT的人必须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

· 选项1(可撤销信托):非常灵活,因为受益人中的任何人都可以受益。 委托人有权撤销信托,这在某些情况下为委托人提供了更高的灵活度

· 选项2(不可撤销的信托):要符合此选项下的FGT资格,该信托必须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只有财产授予人或财产授予人的配偶可以在财产授予人的生存期内从FGT中受益。 由于此限制,选项2常常使家人间感到困扰,但是,从美国税务角度来看,允许FGT向委托人进行分配,然后让委托人向美国受益人免税赠与得以实现

FGT的缺点是什么?

不幸的是,FGT的优势不会永远持续下去:当FGT的财产授予人去世时,理想的美国税收待遇也将结束。 死亡后,FGT成为外国非授予人信托(“ FNGT”)。 计划信托的FNGT设立的时期很重要。 家庭通常只考虑FGT设立时期(即税收优惠期),却没有考虑美国对FNGT受益人的复杂税收后果。

FNGT的美国受益人有什么税务解决方案?

在财产授予人去世后,需要进行仔细的计划,以确保受益于FNGT的美国受益人不会遭受重大的美国税收。

有四种减轻美国税收和繁重的外国信托报告负担的常见策略:第五种为FGT+备用朝代信托

方案A:FNGT每年向美国受益人分配收入和已实现的资本增值收益。 

在这种情况下,FNGT将确保每年将信托的收入和已实现的资本增值收益(信托可分配的净收益或DNI)分配给美国受益人,从而避免累积收入和收益的税问题(未分配净收益(UNI)需缴纳高额的返还税,并收取利息费用(高额的追溯税和利息费用)。及时分配。

方案B:作为方案A的变体FNGT可以建立美国居民信托(出于美国税收目的将被视为美国人),并对新创建的美国居民信托进行年度收益和已实现资本增值收益的分配。

方案C:FNGT可能希望转变信托的性质,以使其不再是“外国”信托,而成为美国居民信托。 这样就不需要做强制性的年度分配工作了

方案D:在某些情况下,在财产授予人去世后立即终止FNGT更简单,然后分发给美国受益人

可能还有其他方案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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