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彦民律师亲办案例
假离婚”的离婚协议有效吗》能否起诉变更“假离婚”的离婚协议?
来源:卢彦民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10
浏览量:821

      读者祝先生的咨询:2016年6月我与彭某登记结婚,育有一女儿。今年5月,我为逃避债务,遂与妻子彭某约定假离婚。6月,我与彭某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我抚养,除一辆大众牌汽车外,其余财产均归彭某所有。同年8月,我发现彭某已与他人登记结婚。请问律师:我与彭某签署的离婚协议是否还有效,我能否起诉变更离婚协议?



律师解答



“假离婚”事实上并不存在

     

相臣律师事务所主任卢彦民律师解答,“假离婚”在法律和事实上并不存在。人们通常所称的“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为达到某种目的,相互约定暂时离异,待目的实现后再复婚的行为。


现行《婚姻法》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卢律师指出,虽然您与彭某离婚的目的是为逃避债务,但你们已经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并领取离婚证,法律上已认定您与彭某婚姻关系解除,离婚协议生效,您应按照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履行义务。由于您与彭某不再有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均有再婚权利,彭某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律师建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律师说,您与彭某协议离婚未满一年,可以就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前提是您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彭某在签订该份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



     卢彦民律师特别提示根据明年1月1日生效并实施的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即便是离婚,夫妻应当共同承担的债务也是无法避免的。此外,出于任何目的的“假离婚”,均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高风险行为,切勿为一时利益而拿婚姻做赌注。因为在舍弃婚姻家庭的同时,也等于放弃了自身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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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卢彦民
  • 执业律所:
    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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