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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抽奖券未承兑可以构成盗窃罪吗?
来源:杨冰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9
浏览量:781

 抽奖券代表着抽奖资格,现实生活中可以见到很多形式的抽奖活动,比如有些商家为了提高销售量,会在商品包装内置抽奖券,或者直接消费满额就可以赠送抽奖券等,有些人认为抽奖券是虚拟、不确定商品,盗窃了也不会构成盗窃罪,但这种想法是对的吗?

  其实,盗窃抽奖券,如果数额达到立案金额的话,是可以构成盗窃罪的。具体而言,盗窃抽奖券的行为满足了以下关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1、盗窃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行为人盗窃抽奖券,是想要将抽奖券占为己有,即使还没承兑,但是其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已经达到。是否承兑或是否中奖,不是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盗窃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

  行为人采用了不易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人发现的方法,将抽奖券非法占有,行为方法如溜门撬锁、挖洞跳墙、潜入他人室内窃取财物等。

  3、盗窃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

  “数额较大”是指价值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

  “多次盗窃”是指两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

  只要达到以上标准,便达到了构成犯罪的标准。而抽奖券价值的认定,要根据其所附着的商品的价值等具体确定。

  4、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一般情况下,是指年满16周岁以上的正常人,就可以构成盗窃罪。

  最后,千万不要以为不是盗窃现金才构成盗窃罪,盗窃抽奖券的,即使未进行承兑,只要符合以上要件,都是可以构成盗窃罪的。如果因盗窃抽奖券被捕,但是对抽奖券价值认定或行为性质认定不清晰的,可以咨询相关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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