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林律师亲办案例
最高法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
来源:王林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8
浏览量:1918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司法公信力,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人民法院类案检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一)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

  (二)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

  (三)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

  三、承办法官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等进行类案检索,并对检索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

  五、类案检索可以采用关键词检索、法条关联案件检索、案例关联检索等方法。

  六、承办法官应当将待决案件与检索结果进行相似性识别和比对,确定是否属于类案。

  七、对本意见规定的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合议庭评议、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及审理报告中对类案检索情况予以说明,或者制作专门的类案检索报告,并随案归档备查。

  八、类案检索说明或者报告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包括检索主体、时间、平台、方法、结果,类案裁判要点以及待决案件争议焦点等内容,并对是否参照或者参考类案等结果运用情况予以分析说明。

  九、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

  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

  十、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

  十一、检索到的类案存在法律适用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法院层级、裁判时间、是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等因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等规定,通过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予以解决。

  十二、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推进类案检索工作,加强技术研发和应用培训,提升类案推送的智能化、精准化水平。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审判案例数据库,为全国统一、权威的审判案例数据库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十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归纳整理类案检索情况,通过一定形式在本院或者辖区法院公开,供法官办案参考,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备案。

  十四、本意见自2020年7月31日起试行。



以上内容由王林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林律师咨询。
王林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107563好评数1079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河北保定高新区向阳北大街与旭阳路交叉口西行500米智慧谷A1楼14层05室
134-6327-0151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林
  • 执业律所:
    河北创客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6*********53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北
  • 咨询电话:
    134-6327-0151
  • 地  址:
    河北保定高新区向阳北大街与旭阳路交叉口西行500米智慧谷A1楼14层0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