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婵娟 来源:律师帮帮帮 更新日期:2020-09-08 09:52 浏览量:1664
【案情】
小徐系某医院分诊护士,因与另一护士小兰存在私人恩怨,为达到让护士长批评小兰的目的,于2017年5月27日上午登录医院医疗系统,删除小兰已经设置好的医生坐诊信息。门诊当天,因没有坐诊信息显示,导致门诊秩序严重混乱。医院以此事为由,单方解除与小徐的劳动合同。小徐认为自己的行为未违反医院规章制度,要求确认医院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并恢复劳动关系。
【仲裁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小徐作为分诊护士,维持诊室秩序是其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劳动纪律。然其为个人恩怨,明知删除坐诊信息会导致诊室秩序混乱,仍然故意而为之,该行为与劳动者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相悖,应属严重违纪。用人单位虽未将这一违纪行为列入规章制度内,但在劳动关系中,遵守基本劳动纪律系劳动者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小徐违反最基本的劳动纪律,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仲裁委认定该解除行为合法。
【律说】
劳动者在充分享有劳动权利的同时,亦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实务中,用人单位是无法将劳动者所有违规的情形一一详细罗列出来的。一旦劳动者的违规行为严重威胁到第三人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时,就必须在程序价值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平衡,并作出有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