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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借条与欠条的法律关系与区别
来源:张荣安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06
浏览量:3383

    近年来,私人借款成为一种现象,广泛在民间流行;商品经济的流通过程中也经常发生打白条的现象。借条与欠条大量存在于民间。借和欠一字之差,都形成了清楚的债权债务关系。二者在发挥证据方面都比较直接,只要当事人的签名或者手印是真的,证据内容一般都会被认定。但是,一些法官、律师和当事人常常把欠条和借条这两种重要的民事证据弄混淆,因此很有必要对二者进行界定和厘清。

    一、产生的原因不同。借条主要是因借款而产生的;而欠条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任何能以金钱为给付、兑现内容的债都能产生欠条。

    二、性质不同。借条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关系,借条本身是借贷合同的凭证,每一个借条背后都代表着一份借贷合同。而欠条则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没有其他纠纷缠绕了(如质量、数量、交接时间及方式的纠纷)。

    三、诉讼时效不同。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 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两年,这是共同的。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时,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时效是不同的:

(一)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时间为两年。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新的诉讼时效重新起算。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丧失胜诉权;由此可见,借条被保护的期限较长。

(二)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出借人也可以随时要求返还,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起2年,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从出具欠条之日起,两年内不主张权利的,丧失胜诉权,由此可见,欠条被保护的期限较短。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此复

                                                                                                        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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