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订金性质不同
[作者: 马庆勇]
案情简介:
王某去汽车销售店订购某品牌汽车一部,向销售店缴纳定金3万元,销售店向王某出具收据,载明收到定金3万元,一周内提车。由于该车畅销,王某预购的车被销售店高价卖给第三方,王某一周后没有提到车,要求销售店双倍返还定金。销售店则辩称王某交付的是订金,被财务人员错写成了定金,不同意双倍返还,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销售店出具的收据上已注明“定金”,现其陈述为“订金”,又没提供其他证据支持,故判令销售店向王某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律师评析:
定金指由一方在合同履行前预先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钱,以确保合同的履行,收款方违约,须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则是双方对交易达成初步协议后,为进一步协商而支付的金钱,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收款方不需要双倍返还。
就本案而言,销售店向王某出具的收据上注明“定金”,并非“订金”,现销售店违约,依法理应向王某双倍返还定金,故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