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能否并用
[作者:马庆勇]
案情简介:
某鞋厂与某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由某鞋厂给某公司加工5千双鞋子,加工费每双50元,一个月内交货。如一方违约,须支付对方违约金10万元。由于抢时间,某鞋厂终止了与另一家公司的加工承揽合同,为此支付违约金3万元。20天后,某公司突然宣布,终止加工承揽合同,新林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双方所签订合同合法有效,某公司违约,应支付违约金10万元。另外,某鞋厂为完成本订单,推掉第三方业务,并向第三方支付了违约金3万元,系某鞋厂的实际损失。加之某鞋厂的期待利益损失,故法院判令,某公司支付某鞋厂违约金10万元,并赔偿损失5万元。
律师评析:
本案中,双方之间约定了违约金,同时,某鞋厂为了抢时间,另外向第三方支付了违约金,导致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的并存。
实际上,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均具有补偿性功能,故正常情况下,不应并用。
另外,违约金系双方约定,损害赔偿系法定责任,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决定违约金应优先于损害赔偿适用,故法院的判决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