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姜世鹏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09-07 14:04 浏览量:2602
没有其他证据的口头合同能否成为定案依据?
1、案件详情
小张和大张、小雷是好朋友兼好伙伴,某天大张说要借用一下小张的银行卡,小张没有怀疑便将卡借给了他。但没想到小张没多久便被告上法庭。原来小雷当初借用银行卡是给自己不久前去世的老公大张使用,大张使用这张卡与他人进行交易,但并未按时返还他人欠款。现在还款期限届满,交易相对人老陈将银行卡的持有者小张告上法庭,请求他还款。
2、对薄公堂
法庭上,小张和老陈就该笔交易的性质产生争执。老陈认为,当时小张说要与自己做电缆生意,自己将钱款转制小张的银行账户后,小张为自己安排发货。但之后自己并没有收到货物,再向小张主张返还钱款也遭拒绝。然而小张认为自己并不认识老陈,更没有和其订立买卖合同,自己的银行卡是被他人借用了,对该笔交易的具体情况并不知情。小雷作为本案的第三人也出庭作证,证明是自己向小张借银行卡之后交由大张使用。小张真的不认识老陈,也不知道该笔交易的具体情形。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各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合同后,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履行。
3、法官说法
我们从本案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来拿,老陈认为自己与小张订立电缆买卖合同,自己依约定将货款转入小张的账户,但并未实际收到电缆货物,但老陈却不能拿出双方订立的书面合同,也不能说清楚自己所要电缆货物的详细信息。小张则对订立合同一事矢口否认,并且不认为自己账户的15万元是老陈支付的电缆货款。
最后法院通过各方面的核实,也并没有认定这15万元属于因履行合同支付的电缆货款。首先在举证方面,老陈不能拿出双方签订的书面买卖合同,只是说双方口头约定了要买卖货物。这显然不能成为案件判定的依据,口头具有太多的不确定,并且老陈不能拿出其他的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其次在没有见到实物的情况下,大多数人也并不会将全部货款转入出卖人的账户,这一点也是不合常理的。所以综合各方面考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老陈要求解除电缆买卖合同,要求小张返回15万元电缆货款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与认定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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