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则英律师亲办案例
污染环境罪的风险防控
来源:成则英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6
浏览量:1356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企业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环境污染奖惩制度,配备专职的环境管理人员,必要时设立专门的环境管理部门,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验收合格的防治污染设施、取得排污许可证。对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应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特别是要避开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等重点区域,以免造成污染环境等严重后果。

4.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否则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向他人提供或者委托他人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事先查验他人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拒绝无证或者超范围经营行为,以免成为相关犯罪的共犯。

5.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在造成环境污染后,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努力消除污染、防止损失扩大、积极赔偿损失、设法修复生态环境,争取从宽处理。

6.对有关部门开展的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故意阻挠,否则可能以妨害公务罪与污染环境罪数罪并罚,或者作为本罪从重处罚情节。两年内曾因违规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整改,不得再次实施相同行为,否则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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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成则英
  • 执业律所:
    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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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4*********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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