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则英律师亲办案例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风险防控
来源:成则英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6
浏览量:1419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农用地是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依法规范生产经营中开发利用农用地的行为。

3.企业在开发利用土地前,应当结合不动产登记及实际情形,明确土地的权属和性质,避免因地类性质模糊而导致开发利用行为构成违法犯罪。

4.企业不得未经批准、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使用农用地。企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未办妥审批手续之前,不得先行施工开发利用农用地。企业进行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5.企业不得改变农用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建窑、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或者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以上行为及种植农作物等非林业生产。企业不得假借发展设施农业之名,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农业用途,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上建设大棚房”“生态园”“休闲农庄。造成上述农用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的(如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6.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若实施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应当立即停止,并积极按照土地原用途进行土地恢复、补植复绿等措施,减轻对农用地的毁坏、污染程度,以争取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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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成则英
  • 执业律所:
    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4*********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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