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泽颖律师亲办案例
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梁泽颖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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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当中,我们经常都会提到精神损害赔偿这一个话题。特别是关于情感方面,一旦双方的感情出现了问题,那么牵扯到的东西就比较多了。如果不是和平分手,存在过错方的前提下,过错方是不是应该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呢?再比如,在网络上诋毁、侮辱他人,给他人的名誉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又或者是因为违约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等情况,在这些情形下,是否也可以要求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呢?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在法律中是有明确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这个比较特殊,界定起来也比较麻烦,主观因素介入占了一个比较大的比重。因此,在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这一块有着严格的标准,只有在以下几个领域才有精神损害赔偿这个说法,除此之外是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


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解释:"下列人格权利被侵犯的,如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死者的姓名、 名誉、 肖像、 荣誉、 隐私、遗体、 遗骨等被侵犯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等。"是可以享受精神损害赔偿的。

也就是说对于名誉或者声誉造成了不可磨灭的伤害时,那么被害者是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那么什么是不可磨灭的伤害呢?也就是对其本人或者家属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影响了其工作和日常生活,导致患上严重的心理疾病。那么这个时候除了可以要求经济补偿以外,还可以要求其消除不良社会影响。


侵害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中对于身份权的规定包括亲权、 亲属权、监护权等。身份权是一定的社会关系,如果这个处理不好将直接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对于破坏这种亲属关系,监护关系的侵权行为,通过对其精神损失的请求,有利于对于这种关系的保护以及对于受害人的补偿。


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这一条主要是针对被赋予特殊意义的财产,如持有人在持有时对其含有特殊的感情,那么这个时候它就具有了人格化的意义。这个时候一旦物品被损耗,造成不可挽救的损害,那么只是单纯的赔偿物品本身的价格不足以弥补物主精神层面遭受的打击。那么这个时候要求赔偿部分精神损失费用也是无可厚非的。


侵害婚姻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关系也是感情纠葛最多的关系,同时也是我们在办理案件或者回答咨询时最容易被问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那么婚姻关系中,一方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呢?这个答案是肯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是对于婚姻和配偶的保护,针对无过错方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不过,如果两人是谈恋爱期间,那么一般情况下是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这个说法的。


精神损失不仅包括精神方面的,也包括生理方面的和心理方面的。从而,我们也知道精神损失费的赔偿不仅是物质方面的,还包括精神方面的。在必要的时候我们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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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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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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