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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病灶标本,医院应当赔偿损失
来源:张志胜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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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病灶标本,医院应当赔偿损失

2005年9月5日,吴某来到北京市朝阳区某医院(下称“医院”)就诊,做宫颈加宫颈息肉切除手术,之后,医院制作病灶标本保存。次日,当吴某要求医院提供该病灶标本进行病理检查,医院称该病灶标本已经丢失且态度极其蛮横。吴某无奈之余,前往多家医院进行身体检查,由于无法提供病灶标本,无法知晓自己是否患有其它疾病,吴某因此患上严重抑郁症。2006年7月,吴某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医院赔偿其今后8年的医疗检查费3万元、误工费2万元、精神抚慰金4万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医院支付吴某今后8年医疗检测费2万元、误工费1.5万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双方均为上诉。
律师说法
1、病灶标本的生理特征和法律属性。病灶是患者自身生理机能发生变化而生长处来的息肉,医院在切除该息肉后制作的可以长期存放的标本就是病灶标本,它可以作为检测和检查患者身体健康状况的信息载体。患者对病灶标本拥有支配权,通过病灶标本知晓自己的健康状况是患者的合法权利,进一步讲,通过病灶了解自己身体状况属于患者的一般人格权。
2、医院丢失患者病灶标本存在过失。如果医院故意扔弃病人病灶标本,那么,医院构成故意侵权,其赔偿责任自不待言。医院由于保管不善,丢失了病人的病灶标本,那么,医院存在过失:医院不仅仅有治病救人的义务,也有为病人保护好特殊物质的义务,如:患者病历、病灶标本等,如果医院保存不善,应当承担责任,不可抗力除外。
3、病灶丢失侵害了患者生命、健康的知情权。如前所述,病灶标本承载病人健康信息,丢失后将无法完整的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因而,医院丢失患者病灶标本的行为侵害了患者知情权。同时,因为无法知晓自己健康状况,很有可能引发患者其它危害健康的后果,相应权益将会受损。
4、医院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医院丢失吴某病灶标本后,吴某不仅无法知晓自己的健康状况,还患上抑郁症,同时,吴某耗费大量时间,产生了工资待遇损失,这些都在医院的赔偿范围之内。法院判决各项赔偿费用是合理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8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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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胜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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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张志胜
  • 执业律所:
    北京商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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