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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通过离婚转移财产规避法律和逃避债务
来源:曾伟律师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4
浏览量:2129

债务人自愿通过离婚以“净身出户”的方式达到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目的可行吗?如何利用法律捍卫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呢?今天我们来从案例中学习债权人的撤销权。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指导判例:(2019)湘0X民初n号

【案情概述】

被告刘某自2016年7月开始先后约十余次向两原告徐某、袁某借款,至2017年12月,被告共计欠两原告本金60万元,应付两原告每月利息15900元。自2017年12月开始,被告拒不与两原告见面,抵赖两原告的合法债权。2018年3月,两原告依法向所在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对被告的民间借贷之诉。2018年7月,该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0x民初n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一项为“由被告刘某偿还原告徐某、袁某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

2018年10月,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告个人所有的住房一套已于2018年1月转移登记在欧某,转移登记的原因是:被告与欧某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了2018年1月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在《离婚协议书》第三项,被告将自己个人所有的“位于该县某商贸中心的房产一套归女方欧某所有”。两原告向法院提出撤销被告与欧某的《离婚协议书》的撤销权之诉。

【审判结果】

本案中,刘某在未清偿徐某、袁某的债务前与欧某协议离婚,并将登记为其个人单独所有的房产无偿转让给欧某并变更登记至欧某名下,刘某变相放弃了其应享有的财产,明显具有转移财产的恶意,其行为损害了徐某、袁某的合法债权,债权人徐某、袁某有权撤销刘某、欧某共同实施的转移财产的行为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作者释义】

首先,刘某是否无偿转让财产?被告刘某在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与欧某签署了《离婚协议书》,个人净身出户,将个人名下唯一资产无偿转移给欧某,刘某的行为属于变相放弃了其应享有的财产。

其次,是否对两原告造成损害?被告刘某拒不与两原告见面,被告签署《离婚协议书》时并未告知两原告,导致两原告无法知悉被告真实的财产状况,也无法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债权,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徐某、袁某的合法债权。

最后,是否超过除斥期间?两原告徐某、袁某自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借给被告60万元,2018年3月向法院提出诉讼,2018年10月执行判决时发现被告转移房产信息。两原告立即向法院提出债权人的撤销之诉,符合“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且自债务行为发生之日起(即2016年7月)五年内行使了撤销权,符合除斥期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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