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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签劳动合同,职员获双倍工资补偿
来源:徐跃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4
浏览量:775

  公司未签劳动合同,职员获双倍工资补偿

  职员入职期间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保险,职员向公司索要双倍工资,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近日,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

  2018年3月,张某到某公司工作,职务为市场总监,月工资55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8月17日,张某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理由不再到公司工作,并向公司索要双倍工资,被公司拒绝。8月28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张某提请的仲裁。10月11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7500元。公司对此不服,以仲裁裁决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基本工资5500元缺乏法律依据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可认定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诉称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系原告的员工,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就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故仲裁裁决的双倍工资数额有误,原告支付给被告的双倍工资起算时间应为2018年4月8日起至2018年8月离职止满4个月,双倍工资应为22000元(5500元×4)。

  据此,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要求原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张某一次性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2000元。

  说法

    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徐跃峰律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公司在张某入职5个月内一直未能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然需要承担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的法律后果,即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作为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一定要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面临较高的违法成本。在此,办案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必须规范自身的用工行为,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如此才能有效防范用工风险,为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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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徐跃峰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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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9*********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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