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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的刑事法律风险
来源:曾伟律师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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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疫情以来,给我们每个人都带来了深刻影响。所有人的生活,像突然被按下了暂停键。

大家都知道,某个行为构成犯罪的话,一般都是非常严重的行为,比如杀人、比如抢劫,比如诈骗。但是,这次疫情之下,被重点打击的刑事犯罪有很多都比较出乎普通人意料。也就是说很多平时我们可能不认为会构成犯罪的行为,在目前的特殊环境下,是明确属于刑事犯罪的,而且是公安集中力量重点打击的对象。

例如:深圳龙岗阮某因为疫情爆发前不久自驾去过湖北潜江,社区人员要求他自己在家隔离。但他隔离期间不遵守规定,也没有按要求测量报告体温,还多次偷偷外出。2月4日,深圳龙岗警方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阮某立案侦查。

有些行为,表面看起来确实没有杀人放火那么罪大恶极,也没有劫财劫色那么可恶,但疫情期间却有着巨大的社会危害性,自然会成为国家重点打击的对象。 早在今年2月6号,也就是新冠肺炎疫情爆发的初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来指导打击相关犯罪行为,并且强调对于危害疫情防控、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依法从严、从重把握。

刑事方面的法律,比较晦涩难懂,特别是一些不太常见的罪名。所以,今天我们少讲法条,少说法理,以“老王的一天”为例,以非常简单明了的方式,来带大家看看当前疫情下的刑事法律风险到底有哪些。

我们故事的主角,叫“老王”。老王是一家小工厂的老板,疫情之下,开工遥不可及,没有收入,而房租、工人工资等成本是要照样支出的。因为无法开工,手头的订单有些可能会被取消,老王真是急的睡不着觉。

我们来看看,某一天,老王都经历了些啥:

早上,老王通知家在本地的几个工人偷偷复工,先赶紧完成一单已经逾期的国外订单再说。

结果四个人在车间刚工作了两个小时,就被物业发现了,喊来了社区防疫的工作人员,强令要老王等人立刻停工离开,口气不是很好。老王心里也有气,跟防疫的人吵了几句,后来防疫站的人说再不停工就喊派出所过来,老王无奈只得作罢。

回去路上,老王突然想起来,妹夫经营的公司刚刚已经复工了,防护物资准备的比较充分,不妨打个电话给妹夫借一些过来,应付完复工审核后再还回去

中午,老王回到家里,看到老婆正微信跟朋友聊的热火朝天,朋友说有渠道能从国外搞到一大批口罩,反正在家呆着什么事也干不了,不如一起,趁机赚一笔。老王一听也很开心,支持老婆赶紧把生意搞起来。

下午老王玩手机的时候,看到微信有人发的小视频,不知道是哪个地方,路人倒毙在马路边,旁边有医院的车和穿着隔离服的工作人员,不远的距离就显示有三四个人倒毙路边,身上都盖着白布。看了视频老王感觉疫情确实蛮严重的,心里起了恐慌,顺手把视频转到了同学群,还发给了几个要好的朋友

傍晚的时候,儿子有点发烧,老王心里慌,赶紧带儿子去医院。医院里排队的人多,等了两个多小时还没有排到医生,老王又急又气,跟护士吵起来,狠狠踢了护士台一脚。还好老婆把他拉开了,不然他真想揍护士一拳。

搞到半夜,检查完,还好儿子没事,只是普通的感冒发烧。拿着儿子的检查单,老王突然灵机一动,决定截取个别图片发给一个欠货款久拖不还的客户,告诉他自己可能得了新冠肺炎,再不还钱明天就坐他们家门口去

老王的哪些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呢?

其实,老王的这些行为,如果情形严重,都有可能涉嫌犯罪。

我们就按时间顺序,从法律的视角,分析一下老王这一天的行为。我们先来看看偷偷复工这件事。
一、偷偷复工

先来看两个案例:

苏州市派出所辖区内一企业未经政府核查审批开展经营活动,公安机关立即督促落实该企业停工,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对其采取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深圳市龙华区某街道安监办对偷偷复工的企业进行停工,甚至查封。

当然,这些是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情况,如果因为复工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就会涉嫌构成犯罪,就不只是拘留、查封厂房这么简单了。偷偷复工的行为,其实就是“拒绝执行防控措施”的行为,严重的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这个罪名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目前,深圳已经全面取消企业复工备案审批,改成由企业备案承诺。但作为企业来讲,必须严格遵守疫病防控相关要求,从防疫机制、人员排查、设施物资、内部管理等多方面加强管理。这不仅是对自己和家人的生命与健康负责,同时也是防止不必要的刑事法律风险。

二、与防疫人员吵架

我们再来看看老王跟防疫人员吵架这件事。

山东省济南市邓某未戴口罩强行进入公司,殴打疫情防控人员,在民警赶到现场后不服民警执法并殴打民警,被判处犯妨害公务罪,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大家看,2月3日发生的事情,2月10日已经开完庭了。还有更快的,请律师都来不及。从案件办理时间之短上也可以看出,非常时期,非常手段,从重从严从快

还好,老王只是跟防疫人员吵了几句嘴,没有发展到肢体冲突,防疫人员也没有不依不饶,所以老王还能回到家,晚上还能陪儿子去医院。否则,如果事态发展严重,老王控制不住情绪的话,就可能涉嫌“妨害公务罪”。这个罪最高可判三年有期徒刑。这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包含警察,街道、社区的工作人员,还包括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等。

三、借防护用品应付复工审核

接着,是老王借防护用品应付复工审核,貌似机灵,其实是一个风险巨大的昏招。

复工后,企业如果因为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聚集性感染,员工在工作场所感染了新冠肺炎,经过调查发现企业没有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防控措施,那么企业负责人就可能面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刑事风险,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这一种情形,企业主尤其要当心了!省小钱,或者嫌麻烦图省事,会惹大麻烦。例如号称去广州必吃的某老字号,2月恢复营业半天被紧急叫停,主要的原因是执行防疫措施不到位,虽然进店的顾客都要测量体温、登记、用消毒液洗手,店里两小时消毒一次等等,但是,因为排队的人太多,顾客坐的太密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明显不够,还有人没戴口罩,所以被立刻叫停了。万一有人感染病毒,该饭店的老板、店长也都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四、贩卖口罩

到了当天中午12:00,老王干起了倒卖口罩的行当。这段时间翻朋友圈,不管原来做什么行业的,都改行去卖口罩了。很多人都声称自己有口罩渠道,普通人难辨真假,很容易被套路进去。

现在公安机关经办的案件中,涉及口罩的案件也是数量最多的。以贩卖口罩为名的诈骗案非常多,手段也形形色色,有收到钱直接把你拉黑的,有给你寄非常劣质的口罩的,有收了钱以各种借口推托,等着口罩降价后再给你发货的……

老王参与网上贩卖口罩,且不说有可能存在被他人诈骗的的风险,更重要的是老王存在刑事上涉嫌犯罪的风险——

(1)如果老王网上贩卖的口罩是假货,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那么,老王可能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就构罪,最高刑期可达无期徒刑;

(2)如果老王贩卖的是不合格的医用口罩,或者是别人收集的废弃的医用口罩简单处理后再销售的,那么老王会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这个罪后果特别严重,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3)如果老王售卖的口罩符合标准,质量是合格的,但商标是假的,那么老王会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口罩是不是符合国家标准,商标是不是真的,不是肉眼就能区分的,一看就是假的,自然不用说。但也有看着和真的一样,但一鉴定是不符合标准的,所以网上参与贩卖口罩,无法把握进货渠道,是会存在很多风险的;

(4)如果老王卖的口罩是质量合格的,但如果价格虚高,也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目前口罩是紧俏物资,口罩的价格更是一天一变,明显是虚高的。根据法律规定,违法所得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就可以构罪。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5)还有一种情况,老王的上家没有口罩却谎称有口罩,收了钱却无法提供口罩,老王作为其中的一环,一起涉嫌构成“诈骗罪”。骗取的金额超过5000元就构罪。

所以,网上参与贩卖口罩赚快钱,风险还是很多的,一不小心就会掉坑里爬不出来。口罩,可不是你想卖,就能卖的

五、编造、传播令人恐慌的视频、言论

我们再看看老王转发令人恐慌的视频有哪些法律风险。

现在网络资源非常发达,信息传播的速度和广度真的让人吃惊,一个消息几分钟就可以传到地球的另一面。同时,网络的发达也为谣言提供了很好的温床。广州市杨某为了显示他有门路,有“第一手资料”,网上聊天的时候编造“某某街道感染人数已达一千几例”之谣言,被警方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刑事拘留;1月26号,北京通州一男子刘某在网上发帖,自称感染了新冠肺炎,故意前往人多密集的地方意图传染他人。刘某在发帖当天就被公安抓获。经过调查,刘某并没有感染病毒,身体健康,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纯属恶作剧。

不管是出于恶作剧、显摆还是别的什么心态,编造、散布谣言的行为涉嫌的罪名有两种——

一种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老王顺手转发的疫情恐怖视频,如果造成大范围传播,并且内容不属实或者有夸大的话,老王可能构成“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一种是“寻衅滋事罪”。通俗一点说就是没事找事,惹事生非。如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目的,是为了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该罪法定刑比“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更重一些,最高可判十年有期徒刑。

六、疫情期间暴力伤医

老王在医院跟护士吵架的行为,有没有什么问题呢?

在救治过程中,患者或者家属出于报复、发泄不满等目的,殴打医护人员的情况并不少见。但在疫情期间,这类行为就会显得格外恶劣,后果也会更加严重。

海南一新冠肺炎患者刚出院就被抓,曾吐口水致2名医护人员感染;江苏省唐某在医生提醒其戴口罩并制止抽烟后,殴打医护人员及劝阻群众,被人民法院判处犯寻衅滋事罪,处有期徒刑一年。

疫情防控期间,殴打医务人员,导致轻伤以上后果的,或者撕扯、吐口水等行为导致医务人员被感染的,涉嫌“故意伤害罪”。随意殴打、辱骂医务人员,即便没有造成轻伤以上后果,也没有造成医务人员被感染,只要“情节恶劣”,即可构成寻衅滋事罪。最高可判5年。

那么,怎么算是“情节恶劣”呢?这个判断标准其实比较宽泛,比如殴打行为引起多人围观,或者多次反复追着打,或者没有打到人但是医务人员逃避殴打的过程中摔倒跌伤了等等,都属于情节恶劣。老王在医院与护士起冲突的情况,如果老王进一步采取暴力行动,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寻衅滋事罪”。

七、以得病为由催债

最后,老王以得了新冠肺炎为由催债的行为,这次国家四部委的意见也有明确规定。以得病为由,恐吓、要挟或者威胁,涉嫌“敲诈勒索罪”,最高可判15年有期徒刑。

你看,老王这一天好几次差点犯事,而老王自己并不知道。

其实,除了刚才以老王为例讲到的可能涉及到犯罪的行为外,根据国家四部委《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疫情期间,重点打击的涉及疫情防控的刑事犯罪一共有八大类:

1、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  2、造谣传谣的;  3、扰乱市场及生活秩序的;  4、疫情期间制假、售假的;

5、暴力伤医的;  6、破坏交通设施的; 7、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  8、失职渎职的、贪污挪用的。

这八大类案件就是疫情防控期间,国家重点打击的对象。

在这里,再顺带讲一下第一类及第七类犯罪。

第一类“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犯罪,这里面出现最多的两个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例如:安徽六安某县江某,1月21日到武汉市购买摄影器材,1月26日出现症状,就医回家后连续多次参与赌博、在多个场所聚餐以及利用车辆载客。2月2日确定感染新冠病毒,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者的区别在于主观上是不是存心故意

明知自己是新冠肺炎的确诊者或者疑似者,仍故意想让更多的人感染,我活不了了,你们也别想好好活,比如往门把手上、往电梯按键上吐口水的,还有往路边停放车辆把手上吐口水的,还有隐瞒病情到处乱走的。这种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罪属于危险犯,从理论上说,你只要实施了这个危险行为,客观上存在可能使更多人感染的危险,犯罪就成立了,不要求实际上真的有人感染。这个罪可以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如果查明确实致人感染了,造成别人死亡等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处死刑。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的是新冠肺炎的确诊者或者疑似者,违反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规定,造成新冠肺炎传播的情况。就是你应当预见有传播的危险,但你没有预见,或者预见到了但是轻信能够避免。这个罪最高可判7年。这里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虽然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但如果企业没有充分履行检察职责,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疏忽大意、不重视、或者放任、纵容相关员工的违法行为的,企业负责人也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像刚才讲的广州某饭店恢复营业,但没有严格限制人数,没有保持顾客与顾客之间的距离,被紧急叫停。没出事还好,如果出事了,企业负责人也会有大麻烦。涉及到公共安全的事,没有小事。

第七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的犯罪”

经过这次疫情,大家都知道要与大自然和谐相处,不能随意捕杀、食用野生动物。这个理念和教训相信人们都记住了。但是,不能保证每个人在法律层面的认识是全面的。而且平时这些相关罪名可能不太引起大家重视,但是疫情防控期间以及以后,司法部门应该都会加强这方面的执法,相应的处罚会更加严厉。

深圳市人大于2月21日制定了《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草案)》,深圳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所以,大家也有必要了解一下这一方面可能涉及的罪名。

大家都知道蝙蝠、果子狸不能吃了,穿山甲也不能吃了,但是大家知不知道,其实麻雀、野猪、黄羊、海南兔、雪兔、塔里木兔、金环蛇等等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是不能随意捕杀和食用的。对于法律规定的珍贵野生动物,为食用或者收藏、豢养等目的而非法购买的,都涉嫌犯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武汉的华南海鲜市场以及该市场中经营野味的摊贩,即便查实经营的野味不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依然可以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现代社会经济发达,每个人每天都从事或参与各种各样的经济活动,与各种各样的人打交道,刑事犯罪离我们本来也不遥远。

面对疫情下的众多刑事案件,这是公安部的用词:超常决心、超常举措、超常力度,严打涉疫情违法犯罪活动。截至2月18日,涉及疫情的刑事犯罪案件,全国检察机关已经介入引导取证的有2692件,涉及的犯罪人员有3722人;2月16日,广东省政府发布已查处涉疫情违法犯罪3422起,抓获涉案人员3724人。从打击数量上来看,也是非常多的。

书上有句话叫做“乱世用重典,沉疴用猛药”,这主要是说国家在紧急情况下往往采取比平时严厉的措施和行为方式。这次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影响虽然不是什么乱世,但现在的形势确实非常严峻。国家层面高度重视,不断出台各类政策、措施,打击违规、违法行为,这其中,刑法的功效自然是无可替代的,对行为人的惩罚也最为严厉的。

 一旦涉及到刑事犯罪,后果都是十分严重的;不管是个人,还是家庭,都是不可承受之重。所以在这个特殊时期,我们有必要了解国家的刑事政策,有必要知道有哪些法律问题、法律知识与我们息息相关?做到懂法,凡事三思而行,知道某些行为的后果是多么的严重,才能远离犯罪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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