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滢滢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09-04 11:28 浏览量:1087
一、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李某某于2016年5月25日将自己名下的一辆轿车过户给陈某某,但该车一直由被告人李某某使用。2016年8月12日李某某与妻子孙某某办理了离婚手续。2016年11月23日,李某某又将该车无偿转让到其前妻孙某某名下,并采取变更手机号码致使执行法官及申请执行人都无法查找其下落。后某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并对其进行网上追逃,某公安分局于2017年4月1日将其在某宾馆抓获。
二、争议焦点
被执行人李某某将自己名下的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同时以与妻子离婚的方法,将其名下轿车转移至妻子名下,是否属于逃避履行义务?
三、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转移财产,逃避履行给付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并就剩余欠款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决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四、法律评析
告人归案后如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怎样的才算能认定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呢?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0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6、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处置思路
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签发概括性的调查令,调查内容必须载明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下落以及违反限制消费令、虚假报告财产证据等内容。调查范围与执行案件标的相符。
基于全国法律的规范性,杭州市的先行试点有望得到全国普及。
2015年9月14日,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央文明办、最高法、教育部、工信部等38个部门联合签署《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我们应善用此类法律工具,为执行提供强有力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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