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纷案件适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当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法律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在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
当双方当事人在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而当事人所在地应以其身份证载明的地址或者居住证的地址或其他经常居住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