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伟律师团队律师主页
曾伟律师团队律师曾伟律师团队律师
留言咨询
曾伟律师团队律师亲办案例
如何认定投案自首
来源:曾伟律师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2
浏览量:1356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现也指主动如实的承认自己的错误。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般自首—刑法)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特别自首/准自首—刑法)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自首的认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判断:

1、自动投案的时间

既可以是犯罪事实发觉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察觉之后。从司法实践中看,将自首时间限制的太窄,不利于分化瓦解犯罪,争取犯罪分子走自首的道路。

2、自首投案的方式和动机

关键在于犯罪分子须自动投案,犯罪分子自动投案说明其有认罪悔改,愿意接受惩处。犯罪分子出于真诚悔罪自动投案的自首,犯罪分子虽有投案的诚意,但由于伤病不能投案的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首先信电投案的等一切方式,总之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和出于何种动机都属于投案自首。至于被公安机关、群众围攻,走投无路被迫当场投案的,以及经司法机关传讯,采取强制措施归案的,都不是自动投案。

3、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这是自首的本质特征。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须是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自首时,不仅要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要交待所知的共同犯罪,如果是主犯必须揭发同案犯的罪行。否则,不构成自首。如果犯罪人交待的是自己耳闻目睹的他人的罪行,是检举揭发,而不是自首。犯罪人如犯数罪的,投案时只交待了一罪,则可视为这一罪有自首情节。如果数罪中的一罪已被发觉,犯罪人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或被判决以后,又将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的其他罪行供述出来,对其交待的部分罪行可以视为自首。犯罪分子如果只交待次要罪行,隐瞒主要罪行,或者以虚假情况,掩盖其真实罪行,都不能认定为自首。

4、犯罪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

犯罪人主动的听候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是衡量犯罪人是否悔改的重要表现之一。如果投案后,又逃脱司法机关对他采取的强制措施;或仅以电信方式交待罪行,久不归案的;或偷偷把赃物送到司法机关门口,不肯讲明身份;这些明显是不愿接受国家的制裁的表现,不能以自首论,只能视为悔罪的一般表现。犯罪分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为自己进行辩护,提出上诉,或更正和补充某些事实的都是允许的,可不能视为不接受审查和追诉。

综上所述,符合上述之条件,才可以认定为自首,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只有这样认识自首才是完整的,系统化的。

以上内容由曾伟律师团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曾伟律师团队律师咨询。
曾伟律师团队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10489好评数406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111号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曾伟律师团队
  • 执业律所:
    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10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111号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