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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人身关系(分居协议)
来源:甘肃金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1
浏览量:1396

婚内人身关系

 

一、扶养费纠纷的处理

法律规定:《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从上述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该扶养义务的前提条件有两个,即一方确实需要扶养;对方确实具有扶养能力。

在确定扶养费数额时,应当以公平合理为原则,具体应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双方的经济能力(财产来源。)无负担能力者无论其是否存在过错均不应要求其承担扶养费给付责任。

第二、配偶双方在家庭内部的分工及对婚姻贡献的大小。

第三、双方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结婚时间越长,对当事人生活的影响越大,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理由就越充分。

第四、双方当事人的年龄和健康状况。年龄越高越接近退休年龄对其未来生活的影响就越大,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理由就月充分。

第五、发生纠纷前的生活水平及目前双方生活水平的差异影响程度。当事人双方的生活水平应尽可能与分居前或发生纠纷前保持一致或接近,在一定时期内不应相差悬殊。当然,设想经济状况完全不受影响,也是不现实的。基本生活需要,可参照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第六、婚姻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谋生能力。

第七、当事人各自的经济负担。监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及赡养老人的情况。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更有理由要求对方给付。

第八、双方当事人的品行,双方目前发生纠纷原因是否存在法定过错。严重违背婚姻义务的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拒绝给付扶养费。

第九、双方是否存在婚前或婚内财产约定,双方个人实际拥有和得到的财产数量和价值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各方的经济条件,决定是否给付扶养费、给付数额和期限时,应当考虑各方得到的财产份额。不过,扶养费给付与夫妻财产分割时两回事,不能相互替代。

二、分居协议

1、分居期间饿夫妻扶养及子女抚养问题

由于我国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制度,并且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并无分居书面协议的约束,因此我国法律没有此类问题的具体规定。关于扶养费的具体标准,应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及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来主张,或根据分居前双方实际生活水平。

夫妻任何一方只要有抚养能力,都应该以自己的收入抚养子女,不得逃避义务。

2、分居期间的财产性质问题

根据《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关系规定的精神,除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外,仍应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3、分居期间一方的债务问题

分居期间夫妻各自对外债权债务问题原则上应视为夫妻共同的债权债务。如果为个人不应有的消费或未得到对方同意投资所负,应视为个人债务。同时,未得到对方同意的个人投资所得收益,也应该为个人财产。

附:

分居协议

 

 

 

 

分居协议

协议人(甲方):

协议人(乙方):

(结婚概况、分居的事由、分居的目的)

双方于       日在   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女,经双方自愿协商,先达成分居协议如下:

一、协议人自愿协议分居。在分居期间:

1、双方互不履行夫妻生活义务;

2、双方享有平等的同居权利,一方不得违背对方意志。

二、分居期间家庭财产的临时占有使用及处分。

(可明确现有财产的归属)

1、分居期间,现有住房一套(具体位置)归   方居住,  方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2、分居期间,各方取得的财物及收入故各自所有,不为夫妻共同财产;

3、各方产生的债务由自己承担。

三、分居期间子女的临时抚养。

分居期间,子/女由   方抚养,双方共同承担抚养费,  方按月支付抚养费    元,  可按月探望子/女。

四、分居期限为   个月,自       日至        日。

五、分居的终止:

1、双方协议自愿恢复同居;

2、一方申请法院起诉离婚。

六、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处理方案(可选)。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协议人(甲方):                   协议人(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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