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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造成的损失承包人该如何索赔
来源:曾伟律师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31
浏览量:2765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对工程项目建设影响重大,除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通知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外,各地通知也基本都要求2月9日前不得复工或新开工,有些在建工程至今仍未能复工。

由于工程停工期间超出了正常的春节假期,承包人将面临工期延误、停工损失等问题,应当注重采取措施降低有关损失。其中,向发包人进行索赔是承包人弥补损失的一项关键措施。

那么疫情期间的工期延误和停工损失等问题,承包人该如何进行索赔呢?

及时发出不可抗力通知

我国《合同法》第118条有明文规定要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此次疫情爆发至今已经过去一段时间,相信许多承包人已经向合同方发出了不可抗力通知。但可能仍有部分承包人尚未发出,建议立即向发包人、监理人发出一份遭受不可抗力的通知。

关于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2017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并未规定具体时间,但规定为“立即”。FIDIC合同条件通用条款中则规定为在察觉或应已察觉到构成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或情况后14天内发出。

不可抗力通知中除说明目前疫情管控情况对工程的影响,以及疫情已经构成不可抗力、并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内容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之外,建议同时载明以下内容:

1、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为持续性的,不可抗力影响的消除时间尚不确定,并将定期告知情况;

2、初步确定一个复工时间,并说明将受政府政策和疫情发展的影响情况适当调整,测算工期延误情况,并请求按照影响时间予以相应顺延工期;

3、针对此次不可抗力,承包人已经采取哪些初步措施以避免扩大损失,对工程照管及人员防控采取了哪些措施;

4、说明将根据此次不可抗力事件的发展情况和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索赔通知。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此次疫情具有持续影响,在提交不可抗力的最终报告之前,承包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向发包人提交不可抗力中间报告。

申请进行工期顺延

虽在不可抗力通知中已载明请求予以工期顺延的内容,但仍应单独发出关于申请工期顺延的书面文件,并可以与不可抗力通知书一并或在其后几日内(应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及时发出。对于工期顺延申请及其证明文件,应注意:

1、首先确定总工期和开工日期

这是进行工期索赔的前提条件。此外,如若合同对工期和开工日期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或者实际开工日期与约定开工日期不一致的,这正好是一个与发包人确定实际开工日期和工期的有利机会,应利用此机会与发包人就工期、开工日期等形成书面的洽商记录。

一般来讲,双方对总工期或(和)最终竣工日期基本会有约定,承包人可按照下列方式确定开工日期:

(1)根据发包人或监理人开工令载明的开工日期确定;

(2)根据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确定;

(3)晚于开工令载明的开工日期或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的,按照实际开工日期确定;

(4)早于开工令载明的开工日期或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的,根据有利于自身的原则,先按照原计划开工日期确定;

(5)前述时间节点均不清楚的,按照实际满足开工条件的日期确定。

2、其次确定停工日期

停工日期是计算工期受影响期限的关键。承包人申请工期顺延和费用索赔,也有责任对开工时间、停工时间、工期延误的情况进行举证。关于停工日期,如果承包人持有以下文件,则可根据相关文件确定。如没有相关证明文件,承包人在工期顺延申请中应提出一个具体确定的日期作为实际停工时间。同时,承包人也可以借此机会与发包人互相确认停工日期。

承包人可以从以下方面证明停工日期

(1)发包人、监理人发出的停工令、通知等文件载明的停工日期及实际送达日期;

(2)承包人发出的停工通知等文件载明的停工日期及实际送达日期;

(3)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往来邮件、结算文件等中可确认停工日期的证据;

(4)虽无书面文件,或者书面文件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但能够证明工程实际停工日期的证据,如撤场的证据。

3、固定、收集工期索赔的证据

应注意,在申请顺延工期时,承包人提供的证据不应仅限于此次不可抗力事件,还应整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或可能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以增加索赔成功的概率。

承包人对工期进行索赔,可以收集以下方面的证据

(1)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往来邮件文件中对工期以及可顺延工期情形的具体约定;

(2)发包人或其授权代表对工期顺延予以确认的证据;

(3)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政府的停工复工文件等证据;

(4)发包人未能及时提供图纸、基础资料、施工条件和审批手续致使迟延开工的证据;

(5)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证据;

(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不能使用、或延迟交货、交货方式变更等导致工期受到延误的证据;

(7)发包人或监理人不按合同约定发出指令或者履行审批、监督、检验、验收程序,或者指令错误等导致工期延误的证据;

(8)工程范围或设计发生变更、施工条件发生变化等导致工期延误的证据;

(9)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现场不能施工,或者其他影响工期的证据;

(10)能够证明合同工期不合理或发包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证据。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在前述发出的不可抗力通知中,如果载有将根据此次不可抗力事件的发展情况和合同约定向发包人进行索赔的表述,一般也发生索赔意向通知的效力。但是,仍建议承包人在申请工期顺延的同时或在其后几日内(应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及时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索赔应遵守合同关于索赔期限的约定。一般来讲,超出索赔期限才提出的索赔,有关权利即因超过期限而丧失,或者会给将与发包人进行的索赔谈判带来极大地障碍。

如2017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规定,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FIDIC合同条件中规定的索赔期限也为28天。在2011年版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中,索赔期限则规定为索赔事件发生后30天内。

本文将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进行分开说明,主要考虑不可抗力通知的发出是一个快速紧急的过程,在准备发出通知时,无法详尽测算、确定索赔的有关内容。其次,在索赔中,工期受影响的情况比较容易确定,而费用和损失的索赔需要一定时间进行评估。其次,在特殊时期,发包人对费用的索赔可能更加敏感、审慎,如果与工期顺延申请一并提出,有可能影响到工期顺延。因此,可采取先索工期、后索费用的程序进行。

当然,具体情况应具体分析。实际操作中,根据工程建设和合同履行的实际,可以将索赔意向通知书与前述第二款的工期顺延申请合并在一份文件中同时提出。也可以在不可抗力通知发出的同时或之后,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说明将对工期和费用提出索赔。并在索赔意向通知发出后,再同时或先后发出关于工期顺延和费用增加的索赔通知。

但是无论如何,如果合同对索赔期限有约定,则必须确保前述文件的提出在索赔期限内。如现已超过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仍建议尽快提交索赔文件并同时说明疫情影响情况及所遇见的障碍,避免超过索赔期限的行为被认定为属于承包人的疏忽。再者,发包人对承包人超过索赔期限的索赔仍有可能表示(有意的认可)或者以其行为表示(有意或无意间的认可)接受索赔磋商。

提交中期索赔文件

此次疫情影响持续的时间和状态随时在变化,承包人受损失的程度也可能是随时变化的。因此,索赔文件应该由简到繁,体现出延续性,并有中间索赔报告。中期索赔文件应该体现未完成时,为后续增加索赔留下开口,尤其是费用索赔要注明以最终索赔报告的金额为准。

中期索赔文件的间隔日期、提交次数,如合同无约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2017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规定,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FIDIC合同条件中规定中期索赔文件应当按月递交。在2011年版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中,承包人应每周向发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持续影响情况。

疫情结束后提交最终报告

1、不可抗力最终报告

此次疫情具有持续影响,承包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定期向发包人提交不可抗力的过程报告或中间报告。在疫情结束时(或者工程受疫情影响结束时),应向发包人提交不可抗力事件最终报告,为提交最终索赔文件做好准备。

在2017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规定承包人应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如果双方合同有约定,应按约定时间提交。

2、提交最终索赔文件

疫情防控解除,一切尘埃落定后,承包人应该向发包人提出最终的索赔文件,作为索赔工期和金额的最终确定和双方进行谈判磋商的基础。最终索赔报告应包括索赔的依据、要求延长的时间和追加的费用、全部证据资料。发包人一般还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资料。

与工期索赔一样,除了不可抗力因素,承包人还应确定其它造成费用增加的 因素和金额,一并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关于费用损失的索赔资料,承包人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收集:

(1)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往来邮件文件中对停工、窝工及合同费用增加索赔的具体约定;

(2)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图纸、基础资料、技术资料、设备、场地、资金、施工条件等的证据;

(3)发包人未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办理由其负责的审批备案手续的证据;

(4)已通知发包人、监理人检查的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未及时检查,或者无正当理由要求重新检验的证据;

(5)发包人、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令或者及时履行施工方案等文件的审批程序的证据;

(6)因发包人或不可归责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停建、缓建,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的证据。

(7)发包人不合理压缩工期导致成本、费用增加,或者要求赶工但未支付赶工费用的证据;

(8)承包人确实存在停工、窝工及损失的证据(鉴定报告、费用支付凭证)。

针对承包人的利润索赔,除了以上文件,还有:

a.工程合同、投标文件、报价文件及其他能证明承包人在本项目中利润率的证据;

b.承包人的财务报表、相关行业定额或统计数据及其他能证明承包人利润率、所在行业利润率、承包类似项目的利润率等证据。

对于提交最终索赔文件的时限,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合同约定不合理或者未约定的,可以参考有关示范文本。如2017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具有持续影响的,则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FIDIC合同条件中规定,承包人应在察觉或应已察觉引起索赔事件或情况后42天内(具有持续影响的,则在影响结束后28天内)递交详细的索赔报告。在2011年版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中规定,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事件通知后的30日内(具有持续影响的,则在影响停止后30日内),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的报告。

签署补充协议或索赔文件

最终索赔文件提交后,承包人会及时与发包人就索赔事宜进行磋商谈判,或者提出在工程结算时一并解决(应注意,如果合同有约定,发包人也应在限期内作出答复,否则视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文件)。索赔谈判一般会反复磋商,发包人同时也可能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或反索赔。

如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可能进入诉讼程序。若双方就索赔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建议承包人一定要与发包人签订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签证索赔单等类似形式的书面文件。当然,无论有无协商一致,应记录协商过程,尤其是有各方共同参与的会议,应该做好会议纪要并签署。

索赔的合理性有赖于合同的约定和事实的存在,但索赔的有效性则奠基于承包人提供全面的证据资料。

从法律角度看,承包人进行工期和费用索赔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停工、窝工的事实;

(2)停工、窝工不可归责于承包人;

(3)停工、窝工造成了工期延误;

(4)承包人索赔工期符合索赔程序的约定。

承包人应特别重视有关工程资料的收集和保存,如果项目无法律顾问及时提供建议,或者项目人员在当时拿不准资料是否关键,则建议尽可能不辞辛劳的予以全面保存。这样能防止日后产生纠纷,避免“书到用时方恨少”,也为发生纠纷时律师的工作提供了便利,做到“律师需要什么就能拿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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