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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导致的合同违约应如何应对
来源:曾伟律师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31
浏览量:1287

因疫情影响,大部分企业面临合同违约的风险。

针对这一特殊情况,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表示:“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故根据上述主张,本次疫情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若因本次疫情不能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各位企业家在面临违约风险时,应当如何维权,本文将采用案例分析的形式进行一一解答

 “不可抗力”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案例分析看法院的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一:若当事人未尽最大谨慎和最大努力,获知合同的相关情况,则可能无法构成不可抗力的免责情况

【案件索引】(201X)粤0X民终XX号

【法院观点】首先,广东省某县人民法院于201X年X月要求限制办理涉案房屋登记手续,系因滕某原据以取得涉案房屋的相关案件曾涉嫌虚假诉讼及规避国家税收所致,滕某已知悉该案被复核的可能性极大。

并且,虽然涉案房屋产权受限情形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公示信息,但不动产公示登记是为减少第三人信息查询成本和保障交易安全所设,法律意在保护的对象是依据公示信息辨别产权状态的第三人而非所有权人,即公示内容并非所有权人的当然免责事由,而从合同履行中担保公司、贷款银行均已得知产权受限的事实可知,如滕某尽最大谨慎和最大努力,在与XX签约前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具体查询,理应可获知该转让受限情况,故而涉案房屋产权受限不属于法定的不可抗力免责情形。

裁判规则二: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对当事人是否能够预见、是否能够克服、是否能够避免进行综合裁判

【案件索引】(201X)粤0X民终XX号

【法院观点】本案中,亓某作为承运人,可通过天气预报提前了解运输路线的天气情况,并依此提前规划运输路线、停放场所、保管方式等,在运至某县遇到强台风的情况下,也可采取更妥善谨慎的措施对货物进行保管,从而避免或克服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本案货损并非不可抗力造成,亓某不能因此而免责”正确,本院予以认同。

【案件索引】(201X)粤0X民终XX号

【法院观点】XX公司作为经营者有意扩建铜清洗生产线,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义务,因此XX公司应当清楚扩建铜清洗生产线必须要得到环保部门批准,故原审法院认为因扩建铜清洗生产线未能获得环保部门批准而未能履行合同不属于不可抗力,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裁判规则三:不可抗力事由还应具备不可预见的偶然性,客观情况应当属于社会现象。若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案件索引】(201X)粤0X民终XX号

【法院观点】本案涉案房产的前手租户在租赁期限届满后不愿意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搬离,虽然具备被上诉人古某不可控制的客观性,但不具备不可预见的偶然性,亦不属于上述“不可抗力”外延中的社会现象,因此不应当认定不可抗力,不能因此免除被上诉人古某的违约责任。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因此,本案被上诉人古某应当按照约定,向上诉人舒某承担违约责任,其与涉案房屋前手租户之间的纠纷,可以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裁判规则四:即便发生类似不可抗力的事由,但若未达到无法履行合同的程度,仍不构成不可抗力

【案件索引】(201X)深中法房终字第XX号

【法院观点】合同约定,因不可抗力因素(如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政府干预等)或其他意外造成X公司或Y公司无法履行合同,X公司、Y公司均可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据此,免责事由的构成需从两个方面判断,一是原因,需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意外所致,二是后果,达到无法履行合同的程度。X公司在原审主张降雨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意外,但经原审查明,201X年X月1X日当天,深圳天气为“多云、有短时阵雨”,车展活动场地所在的深圳市XX区累计降雨量2.1毫米,属小雨,该天气状况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

裁判规则五:若合同签订前已经存在不可抗力事由,则不能免除责任

【案件索引】(201X)粤0X民终XX号

【法院观点】XX房地产公司所提及的涉案房产所在地的市政供电及供水问题,在涉案合同签订前即已存在,并不属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客观情况,且双方并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市政供电、供水问题属于逾期交房的免责情形。

裁判规则六:虽然在签订合同时不可抗力事由暂未发生,但若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已经能够预见相关风险,则不构成不可抗力

【案件索引】(201X)粤0X民初XX号

【法院观点】具体到本案中,涉案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事实原因是福田区城市更新局要求加快推进XX小区城市更新计划,被告应就上述事实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进行举证说明。从本院查明的情况来看,双方早在201X年X月X日时,就已经对上述事实进行了讨论,被告其时已经知晓涉案房产可能面临在合同期内被拆迁改造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风险,该风险在被告签订涉案合同时已经预见,故XX小区城市更新计划的加快推进这一原因事实并不构成不可抗力,因此,在被告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被告应依约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裁判规则七:当事人迟延履行、违约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案件索引】(201X)深中法民五终字第XX号

【法院观点】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程某应在201X年X月2X日前将首期款50000交至双方约定的银行第三方监管账户并向银行申请贷款承诺函,但程某因自身原因未在上述约定时间履行合同义务,且亦未及时通知对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上述合同约定的交易行为发生在深圳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9月30日出台《限购令》之前,程某主张其未履行合同的行为属于不可抗力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八: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保留通知的相关证据,否则即便出现不可抗力相关事由,因未及时通知对方,未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能仍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案件索引】(201X)粤0X民终XX号

【法院观点】在本案服务合同订立时,X高尔夫球会公司对涉案高尔夫球场被清理整治处理,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遇到国家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对高尔夫球场进行清理整治工作的情况下,涉案球场列为退出类球场,X高尔夫球会公司有执行政府决定的义务......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非因X高尔夫球会公司过错所致,且X高尔夫球会公司关闭球场前亦发出公告,通知全体会员球场关闭及办理会员费退还事宜。Y公司未依通知及时前往办理退费,现诉请X高尔夫球会公司向其支付未及时退费的利息损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索引】(201X)粤0X民终XX号

【法院观点】即使如X公司所言,工信部和中国联通的通知属于不可抗力,X公司要求Y公司退还剩余流量预付款的前提也是依照合同约定,在不可抗力出现的15天内书面通知对方,但X公司并未按照协议约定的程序进行,在工信部发布通知后的半年内一直没有向Y公司发出书面通知,也没有进行积极的销售行为,在接近半年的时间内没有任何销售内容。X公司作为协议流量的销售方和实际掌控者,应对剩余流量被清零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

裁判规则九:若当事人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但并不必然全部免除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可能仍会承担部分责任

【案件索引】(201X)粤0X民初XX号

【法院观点】本院确认被告确实遇到了不可抗力的因素,才导致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因被告未能按时交货,原告只能通过其他渠道购买货物,根据原告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付款记录等证据,足以证实原告通过其他渠道购买了货物(向A县XX有限公司采购60吨,单价为17000元每吨;向YY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采购64吨,单价为17750元每吨)。

如果依照原、被告签订的相关合同,经本院依法核算,原告为此多支付了630500元[22×(17000-11700)+38×(17000-12100)+58×(17750-12100)]。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再综合考量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被告承担50%的责任,故被告应赔偿原告迟延送货导致损失为315250元(630500×50%)。

裁判规则十:若构成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双方享有合同解除权。但行使解除权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解除。解除权人虽然有解除合同的意思,但解除权人没有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通知没有到达对方的,合同仍然有效。且解除权可以采取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予以抛弃,默示方式是指继续接受对方的履行

【案件索引】(201X)粤0X民初XX号

【法院观点】根据前述部门多次发布的“提醒中国公民近期暂勿前往A国”的通知以及《赴A国旅游风险提示及维权指引》等,A国的动乱局势已对本案中的旅游服务合同构成事实上的履行不能。对于旅游者而言,出行安全是决定其是否出行的最基本要素,A国安全形势的变化直接导致旅游者无法实现旅游合同目的且无法克服。因此,A国安全局势变化构成不可抗力,原、被告双方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关于焦点四,首先,解除权具有不可分割性,不能分别行使,只能由全体享有解除权的一方针对另一方行使,不能由每个人分别行使。换言之,如果享有解除权的主体有多人,则应当由享有解除权的多个主体共同行使,否则不能产生合同解除权的效力。本案中,原告主张其通过电话向被告XX国旅作出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但根据录音内容,无法确定通话双方身份,原告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主叫方系原告本人及其余四位同行人员,按照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其次,行使解除权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解除。解除权人虽然有解除合同的意思,但解除权人没有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通知没有到达对方的,合同仍然有效。根据原告证据八、九,虽然主叫方在第五句表示“但是我们现在就是选择不去”,但从后续聊天内容来看,主叫方又多次作出愿意变更旅行路线、更换目的地等变更合同内容的意思表示,应视为主叫方并未明确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再次,解除权可以采取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予以抛弃,默示方式是指继续接受对方的履行,亦即如果一方继续履行,另一方接受了对方的履行,可以认为双方的意思是使合同继续有效,而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已经抛弃其解除权。根据被告证据一,在电话录音结束后的当日,被告XX国旅员工黄某通过微信发送电子版《出团通知书》后,原告并未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此后,黄某又于X月1X日通过微信发送电子版机票行程单、酒店入住单,原告对此也并未提出异议。因此,应视为原告并未行使解除权,双方合同仍然有效。

裁判规则十一:不可抗力并不导致当事人签署的合同无效

【案件索引】(201X)深中法房终字第XX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在条文体系上位于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之内,结合该条规定中“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文义亦可推知,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系立法针对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即违约责任所设的免责事由,而与合同无效法律责任的承担无关,不适用于本案纠纷。

裁判规则十二:即便不构成不可抗力,只要双方通过新的合同协商一致,变更了原合同约定,当事人也可以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索引】(201X)深中法商终字第XX号

【法院观点】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问题是Y国旅是否构成违约。X国旅与Y国旅签订《国际团票订金确认单》约定往返B国飞机航班等内容,后Y国旅告知X国旅因第X届A峰会于201X年X月1X日在B国举行导致原航班被取消,双方遂签署了《出团及收费通知单A、B、C、D、E》,将出发航班变更为同一天的其它航班,分批转机。

本院认为,双方已经通过《出团及收费通知单A、B、C、D、E》协商一致、变更了原合同约定,X国旅主张Y国旅将包机直飞变成分批转机的行为构成违约,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由于Y国旅未构成违约,故本院已无需对涉案50000元款项的法律性质作出认定。

 我们的建议

(一)判断在本次疫情中企业是否满足不可抗力免责条件

我们建议您应注意以下几点:

1、您是否尽了最大的谨慎义务;

2、您是否在疫情发生后与合同相对人签署的合同;

3、在本次疫情发生之前,您是否已经构成违约;

4、您的工作是否可以预见本次疫情;

5、本次疫情是否已经让您签署的合同达到了无法继续履行的程度。

(二)积极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

无论您的情况是否满足不可抗力的免责的情形,都应当积极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沟通,最好采用EMS邮寄、电子邮件等书面的形式,以留下关键证据:

1、若满足不可抗力的免责条件,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通知对方,与对方进行积极协商,若合同已经根本不能履行或对方不愿疫情结束后继续履行合同,则可通知合同相对方解除合同。若疫情结束后合同仍能履行,对方也同意继续履行,则在疫情结束后继续履行合同;

2、若不满足不可抗力的免责条件,也应当积极与对方进行协商,表明自己所处的困难,以期与合同相对方达成补充协议,免除自己的违约责任。

(三)向专业的律师寻求帮助

对于各位企业家,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当尽量免除违约责任,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但各位企业家平时都忙于各种繁杂的事物当中,可能无法抽出时间与精力来处理相关事项,且如何收集通知对方的证据,若对方不同意免除违约责任如何解决,是否需要通过诉讼解决问题都涉及相当专业的问题,应向专业的律师寻求帮助才能够高效地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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