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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义务人的责任认定

作者:王健  更新时间 : 2020-08-31  浏览量:835

今天和大家分享的是公司法的一个内容,清算义务人的责任认定,我们从四个方面来谈一谈这个问题:


一、清算的概念

二、清算的启动

三、清算义务人

四、审查的内容


一、清算的概念


首先,来看什么是清算。清算是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或者被宣告破产之后,依法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的行为。清算是在公司面临终止的情况下发生的,目的是使公司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予以终结、使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予以消灭。在公司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下,都可能引起公司的清算,但是今天所讨论的内容,并不包括破产清算,而是在公司发生解散事由后所进行的清算。《公司法》第180条规定了五种公司解散的事由,除了在公司分立、合并导致债权债务整体转移的情形,在其他四种情况下,公司都应当在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二、清算的启动


启动公司清算程序的解散事由包括以下四种:


第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第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第三、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第四、司法强制解散公司。


清算的基本程序是,先清偿公司债务,然后再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在实践中,公司的股东或者董事由于怠于履行义务,或者是故意逃避债务,可能并不积极组织清算,甚至出现人去楼空、一走了之的情况。


那么,如何认定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就是我们今天需要探讨的问题。


三、清算义务人


何谓清算义务人呢?


清算义务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负有启动清算程序的主体,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其董事和控股股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那么,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清算义务人是谁,在《民法总则》施行以后产生了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当是其董事,主要的依据是《民法总则》第70条第2款的规定,法人的理事、董事等执行机构或决策机构的成员是清算义务人,同时,由于董事负责公司的具体运营管理,由其担任清算义务人也符合公司的治理规则;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实践中有的股东虽然并没有董事的身份,但实际上其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公司的运营管理,因此不应将股东排除在清算义务人之外;


第三种观点认为,《民法总则》第70条第2款同时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对于清算义务人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那么尽管《公司法》对清算义务人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但《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于清算义务人已经有了相应的规定,则应当遵循《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其股东。


结合我国公司治理的现状以及公司法修订的预期,通说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包括其股东。此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如果违反清算义务,应当比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审查的内容


接下来看一看清算义务人责任审查认定的具体标准。


就损害事实而言,债权人对公司享有债权,且该债权尚未受偿,是清算义务人承担清算责任的前提条件。那么就侵权行为而言,《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了五种违反清算义务的主要情形:


第一是逾期清算,是指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此时,清算义务人应当在损害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是无法清算,清算义务人因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此时,清算义务人应当对公司的债务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是恶意清算,是指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第四是虚假清算并注销,清算义务人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在恶意清算和虚假清算这两种情况下,清算义务人都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五是未经清算即注销,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此时,清算义务人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实践中的常见问题是:应当如何认定债权人和清算义务人各自应承担的举证义务呢?


我们着重谈一谈逾期清算和无法清算这两种情况下,债权人和清算义务人的举证责任。当债权人主张公司逾期清算时,债权人应当就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提供初步的证据予以证明。


例如,债权人应当举证证明公司超出法律规定的十五日期限才成立清算组,或者直至诉讼公司仍然没有成立清算组。在债权人主张公司无法清算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当就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


在实践中,债权人通常先提起强制清算程序,如果存在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完全清算的情况,法院将出具终结强制清算的裁定,在裁定中通常会认定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已经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当债权人提交该终结强制清算的裁定时,应当认为其已经尽到初步举证义务。在债权人完成其举证义务后,举证义务转移到清算义务人,清算义务人如果抗辩其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则应当就以下方面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在债权人主张逾期清算的情况下,清算义务人应当就逾期清算并未造成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灭失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例如,清算义务人应当举证证明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后,公司实际已无财产可供清偿。在债权人主张无法清算的情况下,如果清算义务人否认该事实,应当由其举证证明其并不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或者其已经为积极履行清算义务进行了相应准备,或者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无法清算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让清算义务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因是因为债权人是公司的外部人员,其并不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也难以接触到主要财产、账册或重要文件,在举证能力上存在不足。


因此,如果清算义务人提出相应的抗辩,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


例如,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应当举证证明,其并不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也没有担任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成员,也没有派员担任上述成员。因此,其并不存在怠于行使清算义务的情况。


又例如,小股东可以举证证明,其并不负责保管公司的财务账册、重要文件等,而是由公司的大股东进行保管。因此,即便其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也与公司无法清算的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我们看一下对于诉讼时效期间的审查。债权人主张清算义务人对于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连带清偿责任,其本质上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期间,在审查时应当注意两点:


第一,如果债权人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以债权人对公司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如查证属实,应当予以支持。清算责任是在公司不能履行债务后,清算义务人才需要承担的责任,如果公司已经能够履行债务,则清算义务人不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正因如此,当股东以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当债权人以公司无法清算为由,请求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之日起计算。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是债权人主张清算责任的前提条件。在公司无法清算的事由发生之前,债权人的请求不能成立。


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之日起开始计算。实践中,如果债权人此前已经申请强制清算,法院已经出具终结强制清算的裁定 ,那么通常以该终结裁定送达债权人之日开始起算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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