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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建设工程律师-201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解读二十二
来源:昶兴刑事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26
浏览量:946

无锡建设工程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和最新相关法律法规,对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司法解释。下文将从通用合同条款“5.35.5”部分从承包人角度予以解读,并提出一些修改完善的建议。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在工程隐蔽部位施工完成后,通知隐蔽验收前,应先进行自检,确定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 检查程序:

1、对应于专用条款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如未约定,则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检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2、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对应于专用条款5.3.2“监理人应提前n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延期最长不得超过n小时”,如未约定,则监理人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顺延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又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5.3.3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隐蔽工程覆盖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检查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合同法》第278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0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工程,首先要查明不合格的原因,是发包人原因造成,还是承包人原因造成,还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原因造成,还是勘察、设计等第三人原因造成,再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形下,都有义务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无论是因为何种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和发包人在发现质量问题后,都应该及时进行补救,不应消极对待,放任损失的扩大,否则要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

1、拒绝接受;

2、拒绝支付工程款;

3、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

因此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工程的施工质量,避免因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合同法》第279条、第281条、《建筑法》第80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2条对质量不合格工程都有相应的规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承包人应负责返修,逾期交付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确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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