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超过1个月,用人单位还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从工作的第2个月起至第12个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但是应当扣除已经支付过的1倍工资,也就是二倍工资的差额。
在实务中,有劳动者知道了法律的规定,所以出现故意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出现,想要以此来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那么这种做法能否达到目的呢?
很明确的告诉有这种想法的劳动者:行不通。
虽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主张二倍工资的,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下列情形一般可认定为“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
1、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利用主管人事等职权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女职工在产假期内或哺乳假内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内的,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工作职责的,不予支持。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有证据证明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除外。
所以,鞠律师建议,劳动者在进入用人单位后,应当尽快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通过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想通过一些伎俩争取不当利益,往往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