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谜,诱使或者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者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灭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民间借贷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的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回力还款证据等行为。
司法实践中,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有本质的区别:
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未使用合同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
其次, 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迫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