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之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作者:周海峰 更新时间 : 2020-08-20 浏览量:716
一、概念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侵犯的是一般主体,包括具有强令资格的人,通常情况下是作业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 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既违章又冒险则是明知的。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强令是指明知违章并存在着很大的危险而仍然强迫下属进行作业。
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1、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2、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3、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
4、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二、处罚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相关处罚情节
1、追诉标准(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情节特别恶劣的:
(一) 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3、从重处罚情节: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
(三)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四)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六)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七)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4、从轻处罚情节: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5、并罚情节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构成本罪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与本罪发生存在关联性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贪污、受贿犯罪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6、从业禁止
对于实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