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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数额如何计算
来源:杨宁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20
浏览量:652

一、工程索赔数额如何计算

  1、实际费用法

  实际费用法是计算工程索赔时最常用的一种方法。王志涛律师表示这种方法的计算原则是以承包商为某项索赔工作所支付的实际开支为根据,向业主要求费用补偿。用实际费用法计算时,在直接费的额外费用部分的基础上,再加上应得的间接费和利润,即是承包商应得的索赔金额。但王志涛律师表示,由于实际费用法所依据的是实际发生的成本记录或单据,所以在施工过程中,系统而准确地积累记录资料是非常重要的。

  2、总费用法

  总费用法就是当发生多次索赔事件以后,重新计算该工程的实际总费用,王志涛律师表示这实际总费用减去投标报价时的估算总费用,即为索赔金额,表明了索赔金等于实际总费用减去投标报价估算总费用。不少人对采用该方法计算索赔费用持批评态度,因为实际发生的总费用中可能包括了承包商的原因,所以这种方法只有在难以采用实际费用法时才应用。

  3、修正的总费用法

  修正的总费用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去掉一些不合理的因素,使其更合理。王志涛律师表示,修正的总费用法将计算索赔款的时段局限于受到外界影响的时间,而不是整个施工期。修正的总费用法只计算受影响时段内的某项工作所受影响的损失,而不是计算该时段内所有施工工作所受的损失。修正的总费用法对投标报价费用重新进行核算:按受影响时段内该项工作的实际单价进行核算,乘以实际完成的该项工作的工程量,得出调整后的报价费用。


  二、工程索赔费用的组成有哪些

  1、人工费、材料费

  王志涛律师表示,人工费是指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导致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法定的人工费增长以及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

  材料费在工程项目中,王志涛律师表示也是很重要的一环。对于索赔费用中的材料费部分,王志涛律师表示包括由于索赔事项的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材料超期储存费用。

  2、施工机械使用费、分包费用

  机械使用在王志涛律师看来,是费用中数额相对较大的款项。对于索赔费用中的施工机械使用费部分王志涛律师表示,包括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非施工单位责任的工效降低增加的机械使用费、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

  而对于分包费用索赔,王志涛律师表示指的是分包人的索赔费,至于分包人的索赔应如数列入总承包人的索赔款总额以内。

  3、工地管理、利息

  工地管理费指施工单位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工地管理费,但王志涛律师表示,如果对部分工人窝工损失索赔时因其他工程仍然进行,可能不予计算工地管理费。

  索赔费用中的利息部分包括,拖期付款利息、由于工程变更的工程延误增加投资的利息、索赔款的利息、错误扣款的利息。这些利息的具体利率,有这样几种规定,王志涛律师表示按当时的银行贷款利率;按当时的银行透支利率;按合同双方协议的利率。

  4、总部管理、利润

  总部管理费主要指工程延误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王志涛律师表示,如果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和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承包人可列入利润。索赔利润的款额计算通常是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保持一致,即在直接费用的基础上增加原报价单元中的利润率,作为该项索赔的利润。

  三、工程索赔的基本程序

  按照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建筑工程索赔的一般程序如下:

  1、提出索赔要求

  按照国际通用合同条件的规定,当出现索赔事项时,索赔方应在索赔事项发生后的28天内以书面信件正式发出索赔通知书,声明其索赔权利。若逾期再报,其索赔要求可能遭到拒绝。在实务操作中,一定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索赔通知书,以免丧失索赔权。

  2、报送索赔资料和索赔报告

  在正式提出索赔要求以后,索赔方应抓紧时间准备索赔资料,编写索赔报告,并在下一个28天以内正式提交索赔报告。如果索赔事项的影响是持续存在的,事态还在发展,则每隔28天报送一次补充资料。最后在索赔事项结束后的28天以内报送最终索赔报告,提出具体的索赔款额或工期延长天数。

  3、协商解决索赔问题

  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在自愿、互让互谅的基础上,按照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通过友好谈判解决工程中产生的索赔问题,因此也被称为协商谈判。它是合同双方及时、友好解决索赔问题的主要方式,也是最有效的方式,绝大多数索赔都是通过协商解决的。协商解决索赔问题,一方面有利于迅速、合理地解决问题,使合同双方都得到比较满意的解决方案,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双方的合作关系。

  4、调解

  当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索赔问题时,可以按照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人可以是双方都信耐的个人(工程技术专家、律师、估价师等),也可以是一个专门的组织(工程咨询或监理公司、工程管理公司、索赔争端评审组、合同争端评委会等等),调解人按照政策、法规及施工合同的规定,在划分各方责任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方案。如果双方同意调解方案并签字,则调解完成。

  5、仲裁或诉讼

  当协商和调解都不能解决索赔问题时,双方则只有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索赔。仲裁与诉讼相比,具有程序简单、费用少的优点,因此在绝大多数合同中都规定有仲裁条款,以免在发生索赔时诉请法庭使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影响工程。并且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如果败诉方不自动执行裁决,胜诉一方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在双方无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一方的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由于司法解决在当事人不服的情况下,可以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这可能使索赔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中,花费大量的诉讼费用和时间。因此,当出现索赔问题时,应尽量避免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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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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