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对于新进的员工都会公费送到培训机构进行培训,陈某于2016年5月经过应聘进入某公司工作,某公司送到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一个月,并向培训机构支付了一笔培训费,2016年12月,陈某因为感觉某公司的工作比较无聊,于是未告知某公司的情况下自行离职,请问陈某自行离职违约?陈某自动离职如何赔偿某公司的损失?
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陈纪豹主任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见,劳动者陈某在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是有一定条件的。自行离职不辞而别,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按照规定向用人单位某公司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又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可知某公司可向陈某主张赔偿相关培训费用,并且如若某公司有其他证据证明因陈某不告而别所造成其他的损失也可向陈某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