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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梅律师亲办案例
为购房“假离婚”,为财产“真离婚”
来源:赵春梅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20
浏览量:96
结婚证、离婚证绝不仅仅是一张纸

那些为了经济利益

考验感情、试探人性

视婚姻为儿戏的故事

往往有着不太美丽的结局。


基本案情

原告宋某(女方)、被告周某(男方)曾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6年4月27日在成都市成华区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载明:现成都市成华区住房归女方所有,并且原龙潭寺回龙10组的宅基地拆迁所得房屋都归女方所有,男方主动放弃。男方每月支付北湖龙郡的按揭款,并且每月给女方3000用于供养两个儿子。《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债权债务及其他补充协议载明:婚后并无债权债务。

经法院查明,《离婚协议书》中载明的成都市成华区房屋原本由原被告按份共有,其中原告占99%份额(监证4445659),被告占1%份额(监证4445658)。2019年6月,原被告双方将上述房屋按1000000元价款出售给买受人廖宇,买受人将房屋价款全部支付给被告。被告用该款支付银行按揭贷款340000元,支付原告200000元,余款460000元
原告宋某主张: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出售房屋价款46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保全费。
被告周某辩称,原告起诉不能成立,购买房屋的首付款及按揭款均是由我父母代我偿还,原被告做生意亏钱,离婚前还在外欠账,故原告为规避风险,就找我假离婚,我考虑到孩子,就同意了原告的请求。



法院判决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达成的分割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因此,该《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协议约定的内容对原、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此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提出和原告系假离婚,离婚协议书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但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被告的该项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提到案涉房屋首付款及按揭款系其父母出资,但案涉房屋登记在原被告名下,原被告离婚时有权对夫妻名下共同财产作出处置,不能因此否定离婚协议书的效力,故对于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还提到欠其母亲400000元应从卖房款中扣除但《离婚协议书》中明确了原被告婚后并无债权债务,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夫妻共同债务的存在,故对于被告的该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宋某房屋出售价款460000元;二、驳回原告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计4100元,由被告周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节选自(2019)川0108民初8822号)小禾说法夫妻双方离婚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系双方自愿做出,具有法律效力。其中一方提及的“假离婚”,并不能否认双方离婚协议的内容。
本案属于夫妻双方为了在购买房屋时获取相关的政策优惠,以“假离婚”的方式来规避城市房屋限购政策的典型案例。因协议时双方都明知协议的真实目的,情感上不会真的“离婚离家”,所以多在制定协议时不够慎重。我国法律上不承认假离婚的存在,夫妻双方一旦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在法律上双方就不再是夫妻,由此而带来的一些列变化双方都必须承受。婚姻不是儿戏,以“假离婚”这种不诚信的方式谋取利益,最终可能会因为利益丢掉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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