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海峰律师亲办案例
冒充他人姓名写举报信构成侵害姓名权
来源:周海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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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冒充他人姓名写举报信,给他人生活带来困扰并使其产生精神压力的,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构成对他人姓名权的侵犯,法院应结合案情判定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责任,并根据侵权人的过错承担和侵权后果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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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峰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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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灯彩东街9号正标律师大厦四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周海峰
  • 执业律所:
    浙江正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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