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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买保险的必看,保险公司可因投保人未交保费拒赔吗?

作者:朱长东  更新时间 : 2020-08-19  浏览量:979

王先生在某保险公司电话销售的推荐下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约定保额100万,保费1534元,保险公司当天即出单承保,保险期间为自出单之日起一年内,保单将邮寄送达给王先生,让王先生收到保单以后支付保险费。可在保单寄送途中,王先生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王太太在伤心欲绝之际收到了保险公司寄来的保险单,于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王先生未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未生效为由拒绝赔付。

那么问题来了,王先生未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就不生效吗?保险公司就可以拒绝赔付吗?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种不同的合同制度,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合同生效。保险合同成立表示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已对保险合同的订立达成合意。而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要件,保险合同才能正式生效。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对于保险合同双方具有重要的意义,只有保险合同有效成立才能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在出现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也才可能承担保险责任。

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保险人和投保人对保险条款达成一致,有时甚至已经签发了保单,但投保人却因各种理由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及时交纳保险费。此时一旦出现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一般都以投保人没有交付保险费,保险合同尚未生效为由拒绝赔偿。

保险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也应当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但是由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加之保险业务有许多运作方法打破了常规,实践中,经常有人误认为保险合同的成立应当与其他合同不同。《保险法》第13条(2009年修订后《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这一规定容易给人们造成一种错觉,即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不同,如有的观点就认为保险合同应当属于实践合同,只有保险费交纳之时,才能生效。还有人认为保险合同是附期限的合同,只有当合同所约定时间到来时,合同才能生效。其实,上述观点都从不同的侧面描述了保险合同的特征,有一定的道理却不顾全面。

保险合同还是一种诺成性合同,而并不是实践性合同。投保人无需交纳保险费,只要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可以成立。但合同成立并不就等于合同生效。《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可见,一般情况下,是合同成立之后再交付保险费,是否交付保险费与合同成立之间没有关系。

而合同是否生效需要法律对当事人的合意进行评判。《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但是如果合同存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欠缺合同有效要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情形时,合同就不会及时正常生效,可能出现可变更、可撤销、效力待定甚至无效的情形。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也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时间。投保人不交付保险费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涉及可变更、可撤销及效力待定的情形。因此,如果当事人没有将给付保险费作为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不给付保险费就不能成为合同无效的原因。也就是说,交付保险费与否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对合同成立和生效都不能产生影响。(宫邦友:《保险纠纷案件中欠缴保费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5期)

因此,王太太是可以获得保险金赔偿的。

未签发保险单的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保险合同的成立,只以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要约与承诺为条件,并不以保险人交付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为条件。但是,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只是保险合同成立后的凭证之一,不构成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保单交付为保险人的法定义务,保险人不交付或者怠于交付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时,投保人可以请求保险人交付。所以,本案中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行为虽不甚规范,但投保人投保、保险人承保的意思表示真实,该保险合同依法已经成立。故故投保人有权向保险人请求交付保险单。(《人民司法》200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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