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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防范风险要领
来源:杨健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8
浏览量:1636

律师提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防范风险要领
风险一、承运人不具有货物运输主体资格风险
签订防范:在签订运输合同时应审查承运人主体资格。
货运合同的主体资格审查的审查,主要是审查承运人的资质,资质可分为国际货运、国际货运代理、道路运输、道路运输代理等,不同的资质决定了主体不同的行为能力,比如仅有道路运输代理资质的企业,不能从事道路运输。合同主体资质的瑕疵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公司企业的运输资质应当与经营范围应当区分,公司超出经营范围经营,根据司法解释,仍会肯定合同的效力,但合同主体运输资质能力的瑕疵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风险二、托运人不如实申报货物风险
签订防范: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写清楚货物的真实情况
如实申明货物的实际情况,是托运人的基本义务。根据合同法第304条的规定,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规定托运人有如实申报的义务,目的一是为了保证运输安全。由于不同货物的运输要求不同,如果申报不实,有可能导致运输事故,损害承运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为了方便运输,保证货物能够运送到目的地。实践中有的托运人填写收货人时不认真,导致货物到达后不能及时交付;有的货物名称申报不符,导致中途换装,影响运输秩序。因此,托运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写清楚货物的真实情况。
风险三、承运人验货风险
签订防范:承运人接受或交付货物时,要求托运人或收货人签字确认货物的状态是否良好。
承运人在接受货物和交付货物环节时,应当验收货物,看看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如果不符合,可以要求托运人改善后再承运。如果承运人疏忽大意,接受了不符合运输条件的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事故,则承运人要承担举证责任。而有时要证明是货物本身的原因造成运输事故,是很困难的。在交付环节,则要提醒收货人验收货物,避免收货人在取货后再反过来说货物损坏而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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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杨健
  • 执业律所:
    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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