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找法网>福州律师>长乐区律师>陈纪豹律师 > 律师文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证据效力及复核程序的相关问题

作者:陈纪豹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08-18 14:43 浏览量:1744

在律师执业过程中,我们经常会接到这样的咨询: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能否被改变;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复核过程中,为什么有的不予受理等问题,福建银众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陈纪豹主任收集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例评析如下: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含义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

2、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警部门通过现场勘查、询问有关人员等手段,并根据客观证据作出的对交通事故基本情况、事发经过及当事人责任程度的一种书面认定,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备可诉性。从民事诉讼层面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属于民事证据的一种,人民法院应当对认定书的关联性、合法性和客观性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前款的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该条规定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一种证据的法律效力,并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应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进行审查,作出是否采信的判断。

(案例:来源网络)法院判决改变交通事故认定

2013年3月26日,姜某无证驾驶小型宝马越野车从古丈县开往张家界市方向。当车行驶至S306线526公里加550米处,超越同向行驶的陈某(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且未配戴安全头盔)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过程中,与相对行驶的方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正面相撞。小型宝马越野车被撞后退向右横甩过程中,又与陈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姜某及车上人员肖某、扶某当场死亡,陈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永顺县交警队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并对三车的车速进行了鉴定,均有超速现象。永顺县交警队对该起事故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姜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违反标志标线的规定,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情况下超车并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事故的三车均有超速行为,且陈某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摩托车,没有戴安全头盔,三车均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行为,三车均有过错,对该事故的发生均起有一定的作用,故据据《道交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姜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70%责任),大型普通客车及二轮摩托车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各自15%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复核程序。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1)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三、交通事故责任复核的不予受理之情形。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但是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受理该复核申请,并书面通知当事人。(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在线咨询陈纪豹律师

律师综合信息

  • 用户推荐热度: 5.0

  • 累计帮助用户量:6244

  • 好评:97

咨询电话:13859000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