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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废料竟致五月刑期,盗窃罪的下限在哪里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时间:2020-08-18 11:41  浏览量:853

案情摘要

2019年上半年,中年男子曹某和自己的生意伙伴钟某一次去工业园送货上门的时候,发现客户院落里堆放着一堆铝合金废料,无人看管,露天堆放。于是两人瞬间觉得财路来了。4月27日半夜,曹某、钟某连夜将这堆废料拉走卖掉,获得了3000多元。

因为,这是“废料”,所以两人也并没有过多的掩饰。不久,两人因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最终拘役五个月且并处罚金刑罚。

“精彩”事实

1.因为赃物确实是废料,主人家是随意堆放的,正不知道这些东西如何处理,更不知道有多少;曹某和钟某也没有称量,因为这些废料“不值钱”;收购方也没有过磅,拿眼打量,随意估算了个朋友价。这导致法律工作人员在固定证据时,没法确定赃物数量,只能在来往文书中写“一宗”。

2.这批铝合金废料露天放在院子里,一部分因堆放过高,溢出了院墙。这个院子也并没有锁,门口就一锈迹斑斑的大门。主人家也只有在特定的从仓库进出货物时才会过来看一趟。

3.主人家最开始想要追究的原因不是因为废料被盗。而是因为废料被盗走后,这一段院墙因为缺乏支撑,摇摇晃晃要崩坏了。

4.曹某和钟某拿到了3000元后,先把因为装卸废料导致划痕的玻璃窗和车后视镜更换,剩下的钱刚好够二人吃了顿大餐,然后搓了个澡。

5.收购方在作证时宣称,因为和曹某是朋友,所以特地高估了价格,“根本不值那么多”。因为该证人的“仗义”,曹某、钟某的罪行更重。

争议焦点

两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呢?这是当日法庭辩论中的焦点。

检方认为:二犯罪嫌疑人为了非法利益,采用非法手段,盗窃了私人财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对盗窃罪的认定,两人行为成立盗窃罪。同时因为二人认罪认罚,主动和解,且盗窃财物的金额较小,同意减轻处罚。   

辩方律师则认为,盗窃的对象是公私财物,但是本案里面检方认定的赃物,很难认定为财物。如果是公共资源,即使该资源处于未开发状态,也可以认定为公共财物;而私人财物,则不具有相同属性。如邻居放在门口的垃圾,怎么能算是财物?有价值的才可以认定为财。废料当然是有价值的,可以回收再利用,但是对该废料的主人来说,他没有要利用的意思,只是丢弃在院内等待自然降解,所以对该废料拥有者来说,这宗废料没有价值,不是财物。因此,辩方认为二犯罪嫌疑人根本不是盗窃。

判决分析

(2019)粤0306刑初3524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被告人钟某翻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三、扣押的银白色长安牌厢式货车一辆(车牌号XXXX),依法发还车辆所有人。

法院认为,盗窃罪是一种刑事犯罪。触犯盗窃罪而遭到惩罚是社会公权力的体现,并不能因为被害人自己认为没有受到伤害而不成立。本案中,虽然这笔废料在主人看来是无价值的,但是社会认为它有价值,那么它就符合了“财物”的定义。因此两人的盗窃罪成立。

律师点评

司法解释中,对财物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是给出了盗窃罪的起刑点,500-2000元不定。这个不定其实指的就是当地的消费水平、经济水平、市场波动等。   

因此,盗窃罪的下限不是“我认为”,而是“大家认为”。我们在认知盗窃罪的时候,关注的是数额,但其实还有数量单位、外部因素等。

本案中,曹、钟二人心存侥幸,在窃和偷的模糊地带伸手。要提醒各位读者,法制社会的一个可怕侧面是法律在扩张自己的管辖范围,原来的道德观念中的模糊地带会随着法制的健全不断的变得清晰。

延伸一下:我国走私罪中有一条就是走私废物罪,工业生产中的废物废料是禁止进出口的。

总之,如果日常生活中某个行为你觉得可能是犯罪,那么最好别去做,因为十有八九那真的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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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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