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贺清律师亲办案例
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出借人是否担责
来源:李贺清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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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李某与张某系好朋友,2011年1月,张某因外出办事要求借用李某所有的尼桑牌轿车。李某知张某有驾驶证,其原有的车辆转让不久,双方且系不错的朋友,遂以应允,并嘱咐张某多加注意安全驾驶。张某办完事返回途中,由于天黑路滑,加其疲劳驾驶,在一路口处,恰遇骑电动自行车的杨某横过马路,张某躲避不及,将杨某碾压车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因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杨某的家人遂将车辆所有人李某和车辆借用人张某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共同赔偿受害人杨某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6万余元。
  
  分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车辆所有人李某的出借行为是否担责,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作为车辆所有人李某应对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后不足部分与被告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李某作为车主知晓借用人被告张某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和驾驶技能,将其车辆借用于张某,其行为并不无过错是,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可以看出,车辆所有人出借车辆给他人使用造成交通事故时有无过错是承担责任的前提。
  
  本案中,被告李某作为车主知晓借用人被告张某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和驾驶技能,将其车辆借用于张某,并叮嘱其应注意安全驾驶,且所借车辆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显然,被告李某履行了其作为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借给他人所用时应当注意的一些审核义务。造成受害人杨某死亡是因被告张某疲劳驾驶机动车辆未注意交通安全所致,被告李某对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退一步讲,即使被告李某有过错,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也是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判决,原告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张某承担,驳回原告对被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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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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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0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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