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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关于职务犯罪几点调研意见

作者:崔克龙  更新时间 : 2020-08-17  浏览量:725

  法院关于职务犯罪几点调研意见

  一、职务犯罪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隐蔽性强

  2.从事营利活动成为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的直接诱因

  根据条例分析,财务人员因赌博、经商、炒股实施贪污、挪用犯罪成为发案的直接诱因。

  3.“小金库”成为相对集中的发案部位

  4.单位领导与财务人员相互勾结,共同贪污、挪用

  5.后果严重、危害性大

  二、预防职务犯罪对策

  1.尽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务制度,遏制“小金库”的滋生

  “小金库”屡禁不止,一个重要的原因与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不落实有重要关系。为此,一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务制度,建立与此相适应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体系,保证国家集体财产的统一完整。二要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经济业务往来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结算,坚决制止侵占、转移、截留、隐瞒、挪用专项资金、业务收入的现象。三要着力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加强审计监督,促进财务公开、民主理财,消除小金库存在的社会土壤。四要加强监督,充分履行监督职能,加大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有关单位的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和检察机关要切实加强相互联系与协调,依法从严惩处私设“小金库”行为。

  2.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坚决执行

  3.强化制约机制,落实监督措施

  一是上对下的监督。二是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原则,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离、相互监督、相互分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制度执行。三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制约机制,实行财务支出授权批准制、双签制或会签制。四是接受群众监督,实行财务公开。

  4.推行会计委派制

  四、加大对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的打击和预防力度

  有关单位和检察机关要加大打击和预防力度,对违反财务制度贪污、挪用公款的行为,要严格依纪依法追究其违纪责任与刑事责任;对于构成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依法查处。

  作者:崔克龙,现任吉林常春(延边)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1976年9月出生,中国海洋大学在职法律硕士,硕士毕业论文题目:《论我国刑事审判中心主义司法机制的困境及其构建》。

  擅长业务领域:刑事辩护。

  社会职务

  吉林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理 中华毒品犯罪联盟吉林省主席 曾任爱心延边公益协会理事长

  工作经历:

  做过8年语文老师,2006年自学通过司法考试,2007年通过公务员考试成为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其中2009年至2010年在检察院公科交流任职公诉科副科长,2013年任环保局法制科科长,2015年4月辞去公职。本人曾被评为“优秀公务员”、多年担任刑事审判庭法官,主审各种刑事案件几百起。任检察官一年,公诉十几件刑事案件!主审的案件被延边州电视台“与法同行.庭审纪实”栏目报道过10次。先后在《延边检察》、《法制与社会》、《楚天法治》、《山西青年》、《法制博览》《职工法律天地》等刊物上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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