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庆律师亲办案例
南京加盟纠纷律师律师教你如何运用法律加盟维权
来源:陈庆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5
浏览量:1193

导读:


签订加盟合同后后悔了怎么办?交完费公司对我不管不问怎么办?公司在我旁边又开了家加盟店怎么办?看完这篇文章,你会得到想要的答案。

一、什么是加盟?

加盟只是俗称,法律属于为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加盟的好处在于可以快速复制成功的经营模式,因而国家要求开展加盟的企业,开展加盟活动时要具备“两店一年”(两家直营门店持续运营满一年)、要进行加盟备案(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要进行信息披露等等,诉讼中是对加盟商进行了倾斜性保护,但是由于普法不够,很多加盟商甚至连专门规制加盟的法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都没听过,今天陈律师就带大家学习如何利用法律维权。

二、签订加盟合同后,后悔了怎么办?

一些加盟商头脑发热,纯粹是一腔创业的热情,在企业招商人员的大力鼓吹下,签了加盟合同,甚至一些来咨询的加盟商,告诉我们加盟费都是当场借的亲戚朋友或者透支的信用卡、蚂蚁花呗,这就不得不让我们佩服招商人员的“话术”。然而签订合同后,发觉自己考虑不周,甚至一些加盟商在网上看到加盟品牌的负面评价,这个时候想退出加盟,心里又打退堂鼓,毕竟加盟合同签订了,万一毁约可能还需要负法律责任,这时应该怎么办?

普通民商事合同签订后,需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契约精神。但是,加盟合同有一个例外,这就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冷静期”约定,也叫加盟商“反悔权”,即“加盟合同签订后,一定期限内,加盟商有权单方解除加盟合同”,由于依据“冷静期”属于依据法律规定解除,也就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加盟合同中有“冷静期”约定,那就要看冷静期约定是否能够保护加盟商权益,如3天、5天“冷静期”约定,法院会认为过短,但是如果签订加盟合同后,长期不开业,也不主张解除合同,法院会认定加盟商怠于行使权利,之后再起诉便不再支持,很多加盟商都因此而丧失退还加盟费的机会,毕竟有句法律谚语“法律保护权利受侵害的人,但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所以签订加盟合同后悔后,尽快行使“冷静期”单方解除权。

三、容易被忽视的“信息披露”制度

加盟属于一种特有的“融资方式”,有利于企业快速集资,也正是基于这点,社会上有很多“快招公司”,以收取加盟费作为营利模式,因而为了防止加盟欺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了“信息披露”制度,即在加盟商签订加盟合同前三十日,企业需要以书面形式披露十二项与加盟相关的重要内容,如果企业未按照法定形式对于足以影响加盟商是否签订的合同进行信息披露的,那么加盟商将有权解除合同。实践中,很多企业即使是已经运营很成熟的企业,对于“信息披露”制度也是讳莫如深,因为加盟商一旦对于公司重要信息全部知悉,签约率就会大大降低,并且诉讼中仅仅以信息未披露,要求解除加盟合同,退还加盟费,支持概率比较小。

四、交完加盟费后,没有任何服务和扶持

现实中,一些企业盲目扩张,导致运营服务跟不上,要求督导巡店,总是推三阻四,要求带店指导运营,无人应答,加盟时的所有承诺全部抛之脑后,最终加盟商无法运营,这种情况是很常见。很多企业更是理所当然的认为,我将商标、品牌授予给你,也进行了培训选址服务,后边能否经营下去看加盟商个人造化。这种想法是严重错误的。

作为特许企业一方,不仅应当拥有合法的经营资源及成熟的经营模式,还需要拥有为加盟商提供持续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的能力。而非是看他人放加盟来钱容易,也想分一杯羹,仅是签完合同收了加盟费。加盟商在与特许企业签订加盟合同并支付加盟费后,加盟企业的义务不仅仅是将自己的商标、品牌形象等有形经营资源授予给加盟商开店,还需要提供持续的经营指导服务。在开业前对加盟商进行专门的培训、指导或者提供选址、装修指导等开业支持。在双方加盟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特许企业没有履行培训指导义务或者开业支持义务,导致加盟商无法正常开业经营的,特许人有权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特许企业退还加盟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相应损失。

五、我加盟店旁边又开了一家怎么办?

区域保护也是加盟纠纷中常见的一个类型,所谓区域保护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时间内,特许人仅授权一家被特许人使用其经营资源,防止加盟商同质竞争。一般区域保护有两种:一种是以城市为单位,在某一城市范围内仅授权给某一加盟商开店加盟;二是以距离为单位,比如3公里区域保护,也就是说直径三公里范围内,不得有第2家加盟商。试想以下,如果挨着开四家同一品牌的茶饮店,如何实现加盟营利?

在与特许企业签订加盟合同时,应当注意区域保护中的店面。当发现特许企业有违反“区域保护”约定时,应当及时取证,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加盟商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要求特许企业停止违约行为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解除加盟合同、退还加盟费。

六、事前考察胜于事后补救

上述维权指引只是为诸君提供思路,更重要的是加盟前细心考察。

(一)查询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信息

加盟前不妨先去商务部官网查询加盟项目是否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网址如下:

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

txjy.syggs.mofcom.gov.cn

虽然目前我国加盟并不是进行审批制,但是一般在商务部门完成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项目及企业,必须具备“两家直营门店持续运营满一年”、拥有特许经营资源等条件,这些项目已经存续了一段时间,相对来说会比较成熟,加盟成功率会更高一些,但是也不排除一些好项目因为不了解“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而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查询

(二)查询商标权属状态

商标作为经营资源中的重要核心资源,如果企业使用的是侵权商标或者商标到期后未续展,那么开店后,就会面临商标所有人要求停止使用、甚至索赔的风险,如果商标不在特许企业名下,需要公司出具授权书,证明其具有使用权,具体可在中国商标网官网查询商标详情:

商标网上检索系统

wcjs.sbj.cnipa.gov.cn

中国商标网商标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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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谁:

本文作者:陈庆律师,江苏联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对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处理有着丰富的经验,该类型案件办理区域涉及四川、贵州、广州、浙江、福建、上海等地区,同时担任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泰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金陵珍味坊、南京嗨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法律顾问,在特许经营案件处理过程中,善于运用大数据分析各地区案件裁判思路,并根据多年办案经验,总结出连锁加盟企业合规经验,我们也真诚的希望能够帮助连锁加盟企业规避特许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实现企业的合规经营。

我们能够提供什么

1、特许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风险识别、跟踪与管理

2、商业特许经营模式下配套法律文本的制定

3、特许经营法律纠纷解决

法条链接: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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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庆
  • 执业律所:
     江苏联勤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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